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动“双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0〕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推动“双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 ...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省政府制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对照国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忻州市2020年度5G网络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 ...
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京知局〔201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
鲁政字〔2020〕85号烟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要求,现将《中国(烟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
鲁政字〔2020〕8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要求,现将《中国(济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
数字政府建设是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作为 ...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政府部门制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南市政府部门制度建设 ...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33号),进一步提升“两城两谷两带”等重点产业发展规模和层次,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推动政务信息化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
鲁工信绿发〔2020〕92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有关能源主管部门):现将《山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对商贸流通行业的不利影响,推动商业消费提质扩容,制定如 ...
为进一步促进张江科学城产业集聚和区域发展,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同意由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受市级部门委托实施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56项(具体目录附后)。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契税。二、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