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有哪些明令禁止的规定?
土地转让权,通常体现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针对土地使用权签署转让合同,有时体现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转让合同的方式,有时体现为更为复杂的转让方式。那么,土地转让有哪些明令禁止的规定?
我们知道国家为了杜绝囤地、土地倒卖等行为,要求净地是没办法直接进行买卖的,需要达到投资额的25%才可以进行转让。
一、土地转让适用情况:
目标公司债权过于复杂不适合股权转让
有其他资产、物业、经营业务不好剥离
二、土地转让三步走:确保有土地证、在建工程转让、转让交易对价
第一步:确定缴纳完出让金并提供发票,最好取得土地证;
第二步:走在建工程转让,必须完成开发建设投资额的25%【不含土地出让金】,换言之,净地不允许转让。
第三步:交易对价,无票溢价无法进入税前抵扣项问题【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土增税】
三、因不满足投资额25%,转让受限的4种处理思路:
股权转让:适用目标公司债务比较简单情况
自行垫资::达到投资额25%基本预售满足,可行意义不大
施工方垫资:引入施工方,垫资至投资额25%,达到三方共赢;
收购方垫资:同上处理方法;
四、不满25%投资额的风险把控参考:
资金共管【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等所有证照】、高额违约金,达到条件立即启动过户程序;
完成投资额25%前由收购方代建代管,收取高额比例的管理费【比如20%】+高额违约金。情况如下:
如果后期顺利完成土地转让则豁免管理费,
如果转让方违约,受让方则以管理费名义收取利润【比如20%】直至项目结束;
规定非法进行土地转让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成立,在客观上至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行为人必须客观上持有一定土地的使用权;
行为人必须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行为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侵害了土地使用权管理秩序之法益。
但现实生活中,总有“活泛”的村委遇上“活泛”的项目开发者,两者一拍即合,通过租赁方式绕开监管,变现实现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目的。而突破“法律红线”而开发建设的,则可能涉及一项较为冷门的罪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土地转让要构成该罪则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即:主观上行为人需要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上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且行为的后果要达到以上五种情况的任意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