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业用地的使用,国家有哪些规定?
工业用地能不能使用,具体有哪些原则,国家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具体分析。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概念上基本为零,当时的主要交通工具是“两轮”因此城市在布局工业区的时候,都是按照就近的原则布局在城市的近郊区。改革开放后,特别是9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城市化的迅猛发展阶段,城市建成区“摊大饼”往外扩张。原来属于郊区的工业区,竟然成为市中心。因此在很多城市的主城区里面都还残留着一些“优质”工业用地,主要表现在一些三四线城市。
为什么要动存量工业用地的心思?
工业用地变性本身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必须得有当地的政策支持自主变性,否则拿到工业地也只能由政府统一收储,收回所有权,再公开招拍挂,基本上跟土地方没什么关系了就。
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在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工业用地的开发。
首先工业用地数量庞大。工业用地在全国总的用地比例当中占比达21.8%,在制造业发达的长三角城市上海和苏州等地,比例分别高达25.8%和31.7%。其次,工业用地价格相对较低,相比商办和住宅地块,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较低,获取成本较低,如果进行开发,则能有效降低成本。最后,工业用地的政策空间比较大,目前全国的工业投资具有低水平和重复投资的特征,而且具有可转移性,各地政府都在大力招商引资,争取留住产业资源。因此各地之间的竞争,政策倾斜,监管难,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调规变性,因为工业用地需由政府统一收储,统一调规变性,再经过招拍挂程序公开出让;其次是工业用地使用权未到期的,政府不能强制收储,土地使用权人未到期的使用权得到法律保证。
国家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基本规定: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
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