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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7-11-2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已经厦门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㈡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政策措施;

㈢市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国有重大资产;

㈣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资源分配等重大政策;

㈤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具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对前款规定的具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和理由。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事项、时间、地点等信息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㈠提请审议的请示;

㈡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㈢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有关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程序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程序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实施。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市人民政府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向市委报告的,及时将决策事项报市委研究。

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决策事项,按照程序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结果,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建立决策档案,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所确定的决策实施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实施单位应当跟踪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提出完善、调整的措施建议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责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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