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各村、各镇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以及《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界定标准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要把“反复适用”和“普遍约束力”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示,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认定。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起草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和其他参考材料。各单位、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结合实际,提出合法、可行的审查意见。
三、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一要统一登记。经各单位、各部门法制机构认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政府办公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二要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政府及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圭政规〔2×××〕××号”“圭政办规〔2×××〕××号”。三要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发,并通过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各单位、各部门法制机构和办公机构要抓紧制定措施,细化程序,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实行“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实行“三统一”制度前已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对未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圭政发85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