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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1-29 平潭综合实验区

岚综管办〔2017〕254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

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2017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nth="11" year="2017" w:st="on">2017年11月24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促进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的联动,引导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各相关行业信用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责任主体信用的考核、结果运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信用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公路、水运、房建、市政、水利工程等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区交通与建设局和农村发展局分别负责公路、水运、房建、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责任主体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参与所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考核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社会事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作出、谁提供”原则,负责提供行政处罚、违法信息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用相关的不良行为信息、材料,并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信用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档次。

责任主体的初始信用等级,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省级主管部门未发布的,均按B级进行认定。

第二章 信用考核与评价

第六条 责任主体的信用考核评价包括直接考核定级和年度综合考核两种考核方式。

公路、水运、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年度综合考核双重考核方式确定其信用等级;代建、勘察、设计、检测单位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确定其信用等级;

水利工程项目的所有责任主体均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区重点办、片区指挥部、项目建设单位应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

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区级重点督查对象。

第八条 责任主体的直接考核定级结果经公布后立即生效。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施工、监理从业单位,仍可参加当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直接考核定级情形的,责任主体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采认其定级结果。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片区指挥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对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条 参与年度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分为项目信用等级和企业信用等级。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与其项目信用等级同步、一致,不另行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份,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拟列入本年度综合考核的项目清单印发各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单位。列入年度综合考核的项目,其开工时间应达到6个月及以上。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综合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可依照或参照相关行业评价标准。

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标准化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标准化监理和计量支付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单位应以项目为单元,对责任主体进行量化评分,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40%、片区指挥部30%、项目建设单位30%权重分配,核定得出项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只有1个同类别工程项目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其项目年度综合得分同时认定为该考核类别的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有多个同类别工程项目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采用倒权重法计算该考核类别的企业年度综合得分。从业单位项目及企业年度综合得分均保留1位小数。

第十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实行分值和等级并行。责任主体的信用等级与年度综合得分的的对应关系为:

AA级为95分以上;

A级为85分至95分;

B级为75分至85分;

C级为60分至75分;

D级为60分以下。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获得表彰、奖励或具有其他良好信用行为的,其企业年度综合得分给予相应加分。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数量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的50%以下,AA级控制在A级数量的30%以下。若AA、A级数量超出上述指标的,按分值排名确定。

第十八条 当年度从业单位未参与区内工程建设活动,或未纳入直接考核定级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其企业信用等级按如下原则核定:

上年度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按上年度企业信用等级核定;

上年度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有效期满后,按照初始等级B级核定;

存在符合规定的加分情形的,按上述、款规定核定后的企业信用分值为基准分予以加分,并核定最终的企业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有多个行业类别的工程项目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核定企业信用等级。存在某一个行业类别的企业信用等级核定为C、D级的,则各行业类别的企业信用等级均核定为C、D级。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区建设工程信用考核管理系统是全区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运行平台,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系统中录入、公示及公布。

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公布应同步在信用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系统上信用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本项目从业单位录入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系统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和建设单位信息,在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从业单位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各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作出直接考核定级决定的单位,应在作出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直接考核定级决定书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的次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年度综合考核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考核信息应于当年度nth="12" year="2017" w:st="on">12月31日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核定本行业责任主体的项目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的次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考核部门,自异议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责任主体信用等级的最终决定,应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予以公布,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主体年度信用等级应于次年度2月底前公布。其中信用等级为AA、A、B、C级的,有效期限为1年,自本年度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信用等级公布之日止;信用等级为D级的,自本年度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有效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责任主体信用等级信息以信用系统公布时间为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责任主体的信用等级的运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按照责任主体类别分别应用于招投标等环节。

信用等级为C、D级的代建单位,不得列入区国有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等责任主体信用等级的具体运用,由区管委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D级有效期内不得参加区内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或承接新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交通与建设局和农村发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土地整治、园林绿化以及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

一、列入重点督查的行为

1.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展的;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10%以上20%以下的;

3.内部管理混乱,现场质量问题突出的;

4.施工现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或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或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施工现场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

5.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依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关键责任人到场履职不到位的。

7.试验数据、内业档案资料造假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9.标准化管理较差,且整改不到位;

10.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重点督查的情况。

二、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行为

通用行为

1.未经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合同约定的主要人员不到位。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存在下列情形的:一是被认定为长期不在岗;而是被认定为冒名顶替的顶替者和被顶替者;三是认定为履职不到位2次的。

3.施工、监理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所有项目累计存在6人次及以上长期不在岗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个项目存在3人次及以上长期不在岗或履职不到位的。

4.投标时享受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场的;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6.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20%以上30%以下的;

7.造成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并被安监或主管部门计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未能在项目建设单位要求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8.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且未能在要求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9.不再规定时间内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或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数据、试验检测报告、内业档案资料造假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的,责令建设单位清退编制虚假试验记录和报告的主要责任人员;一年内被相关主管部门合计通报2次的,其对应从业单位的项目信用等级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考核为C级的项目整改不到位,一年内再次出现造假行为的,其对应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

11.连续2次列入区级重点督查对象,经考核整改不到位的,或因违反信用行为被全区通报批评、约谈、行政处罚,经考核整改不力的;

12.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13.违法分包的;

14.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主要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项目任职的行为;

15.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16.发生两次路面严重污染事件的施工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路面污染防治措施且造成2次路面严重污染事件的代建和监理单位。

17.对于滥采、乱挖、随意填埋和其他破坏奇岩怪石行为的施工单位。

18.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C级不良行为的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的其他行为

1.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2.因勘察设计错漏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或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3.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严重滞后的;

4.不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或虽按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但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60%,未能有效解决现场问题的;

5.勘察成果严重失实。

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

1.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3.未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资料并移交,影响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4.未按规定拒不修复工程缺陷的,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规定时限完成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5.因施工单位原因,关键线路或控制性工程被切割的。

监理单位的其他行为

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施工监理的;

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4.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5.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6.吃拿卡要施工企业的;

7.台帐不健全,且在一个月内未整改到位。

试验检测单位的其它行为

1.试验检测项目不全、频率不满足合同或规范要求,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2.未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与施工单位互做互代的;

3.超越资质开展试验检测业务的;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5.吃拿卡要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的;

6.台帐不健全,且在一个月内未整改到位。

三、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行为

1.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投标人借牌投标、挂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3.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4.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竞标资格;或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5.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6.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30%以上的;

7.因从业单位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的;

8.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9.造成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并被安监或主管部门计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10.隐瞒或者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1.上年度被定级为C级的企业,本年度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2.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13.从业单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

14.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的;

15.存在滥采、乱挖、随意填埋和其他破坏奇岩怪石行为,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

16.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17.上年度被定级为C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再次出现直接考核为C级的行为;

18.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D级不良行为的情况。

附件2

倒权重计分法

倒权重计分法:

倒权重计分法算例:

共有4个项目部,评价分各为100、90、100、80,则:

a=/=90.3

共有6个项目部,评价分各为80、70、100、90、100、80,则:

a=/=83.4

附件3

企业良好信用行为

一、在区内各类抢险救灾作出贡献,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5分,有效期2年,获区党工委管委会或省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加3分,有效期1年。

二、承建的区内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加10分,有效期3年;获得“闽江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加5分,有效期2年;获得“麒麟杯”等区级优质工程奖项,加3分,有效期1年。注册在本地的建筑业企业在区外工程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按同等标准减半执行。

三、承建的区内工程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项目或承办省级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的,加3分,有效期1年;承办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的,加2分,有效期1年。注册在本地的建筑业企业在区外工程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项目或承办省级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的,按同等标准减半执行。

四、纳入区建筑业产值统计的建筑施工企业,年度施工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加3分;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加2分;3亿元以下的,加1分;无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不得分。

五、注册在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区内年度缴纳各类税收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加3分;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加2分;1000万元以下的,加1分;未缴纳税收的,不得分。

六、注册在本地的监理企业,在区内缴纳税收的,加1分。

备注:1.符合上述第一、四、五、六款规定情形的,对其从业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各类别均予以加分;符合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对其工程项目对应的行业类别予以加分。

2.同一事项不累计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在奖励期限内,责任主体出现直接考核定级行为的,可暂停或取消其奖励加分。

3. 符合第一至三款规定情形的,从业单位应在获得奖励的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信息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符合第四至六款规定情形的,从业单位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证明材料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上述奖励信息、证明材料应填写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并同时在信用系统提交申请。

附件4

项目基本信息

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和行业类别;

2.项目所在片区;

3.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4.项目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工期、资金来源等信息;

5.其他相关的项目基本信息。

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1.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

3.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4.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信息;

5.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

2.执业注册状况信息;

3.执业业绩信息;

4.继续教育信息;

5.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附件5-1

直接考核定级登记表

一、定级对象

项目名称

从业单位名称

二、违反信用的行为

应详细说明违反信用行为的具体情况

三、定级依据及级别

四、作出决定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登记表一式两份,作出决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5-2

直接考核定级登记表

一、定级对象

项目名称

从业单位名称

二、违反信用的行为

应详细说明违反信用行为的具体情况

三、定级依据及级别

四、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6

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

评价类型:□施工企业□服务类企业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加分情形

有效期限

申报主体意见

以上所提供的评价依据材料真实、合法,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nth="11" year="2017" w:st="on">2017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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