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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四)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五)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20%。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基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规范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以及清晰的服务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兴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市主管部门经初步筛选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九)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成果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如有必要,采用现场审查的形式进行核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力度,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汇总表的,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中小企局字〔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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