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快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建设,促进开发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11号)、《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本着统筹指导、公正公开、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对象是指依据开发区发展需求入驻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的外向型、创新型、知名品牌企业。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或实际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应当予以扶持鼓励发展的新兴现代服务业项目(住宅项目除外),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项目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后,方可享受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三、本细则所称国内外知名服务业品牌(项目)是指上年度列为世界 500强、中国企业1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世界500强是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排行榜;中国企业1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组织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正式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榜单。
四、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项目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新兴现代服务业项目及国内外知名服务业品牌(项目)的认定工作。
五、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指挥部牵头,财政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审计分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政策兑现工作的领导协调、项目认定、评审、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并拥有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补助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对入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资金补助,资金补助的方式为:
(一)容积率为1.2-1.5(含1.5)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的资金补助;
(二)容积率为1.5-1.8(含1.8)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资金补助;
(三)容积率为1.8-2.1(含2.1)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0元的资金补助;
(四)容积率为2.1-2.4(含2.4)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0元的资金补助;
(五)容积率为2.4-2.7(含2.7)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元的资金补助;
(六)容积率为2.7以上(不含2.7)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品牌(项目),自持50%以上(含)的部分另行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资金补助。
三、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品牌(项目),自持50%以上(含)的部分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其营业额的1.5%给予运营资金补助(按该企业对开发区的地方贡献一定比例兑现补助),运营后第4年和第5年,每年按其营业额的0.75%给予运营资金补助(按该企业对开发区的地方贡献一定比例兑现补助)。年度营业额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对于利用外资参加土地招拍挂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面积的商业部分,自持比例50%以上(含)自持部分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财政予以等额补助。
五、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且实际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住宅项目除外),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度。
第三章 补助资金拨付期限
根据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推进指挥部确认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以进度最慢的单体建筑施工进度为准,按以下工程施工节点拨付补助资金:
(一)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室内正负零(以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认定为准),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
(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主体框架施工(以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认定为准),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
(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全部竣工(以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竣工备案表为准),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
(四)项目实际运营后(以项目入区协议约定的开发商自持部分投入运营为准),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
(五)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知名品牌服务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协商确定拨付比例。
第四章 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一、各项目开发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节点完成情况(以进度最慢的单体建筑施工进度为准),向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指挥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
二、收到各项目开发单位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后,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指挥部对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复核审查。
三、确认复核无误后,提报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四、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财政局提交资金联席会申请。资金联席会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助资金。
五、若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中一项条款,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权依法追缴其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一、本细则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推进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东开管发【2017】28号)同步实施。
二、本细则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