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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平泉市发改局关于天津市(西青区)对口帮扶平泉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7-11-30

天津市(西青区)对口帮扶 平泉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含西青区,下同)对口帮扶平泉市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承德市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的承发改协同﹝2017﹞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根据天津对口帮扶规划及平泉实际情况确定的帮扶项目。帮扶项目按照“脱贫优先、突出精准、履行程序”的原则,助力全市实现脱贫攻坚、携手奔小康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是天津市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预算专项帮扶资金。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合作、教育合作、劳务合作、人才培训、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项目计划。各乡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帮扶项目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将下一年度对口帮扶资金项目上报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 第五条 项目筛选。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从《天津市对口帮扶平泉市工作规划(2016-2020年)》及各乡镇、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中筛选和确定帮扶项目。 第六条项目报批。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负责将筛选确定的对口帮扶项目报平泉市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承德市协同办。 第七条项目实施。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项目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五项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报账制、合同制)。项目业主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委托代建),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扶贫效果负责。 第八条 项目管理。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为项目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同时,做好与承德市协同办和天津市相关部门衔接和情况反馈工作。 第九条项目调整。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项目验收。项目竣工运营后,项目业主向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提出验收申请。对于天津市西青区对口帮扶项目,由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会同天津市西青区农经委组织专业人员统一验收;对于天津市对口帮扶项目,由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统一向承德市协同办提出申请,由承德市协同办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归档。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口帮扶项目档案,同时报送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存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安排。承德市财政局每年按照天津市批复对口帮扶平泉市资金的90%拨付到平泉市财政局账户,其余10%由承德市统筹;西青区对口帮扶单位每年按照西青区批复的对口帮扶平泉市资金全额拨付到平泉市财政局账户。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对口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贫困村水、电、路、通讯、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批发零售、特色轻工、生态旅游等领域的产业合作;培养急需专业人才,建立劳务合作对接机制,推动科研院校合作,以及生态环保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项目业主要按照帮扶资金国有性质不变、总量不减、循环使用的原则,加强对产业扶贫资金的管理,通过股权投资等有效方式,与带动贫困户的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建立保值增值、风险可控的利益联结机制,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签订合作协议,经市发改局(市协同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拨付程序。项目帮扶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3次拨付。 项目计划经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下达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财政评审、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后,提交开工资金申请,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审查合格后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工程启动后第一次安排批复资金的30%,(其中5%作为项目前期费用和项目管理费用由市发改局(市协同办)统筹使用,其余25%拨付到项目业主账户);主体完工经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初验合格后拨付到70%左右,项目竣工验收后,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财政投资评审或竣工审计结果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平泉市财政局将剩余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账户(质量保证金:按照项目终审确定资金的5%计算,项目验收1年后无质量问题项目业主单位将质量保证金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要严格资金管理,对口帮扶资金应专账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采取专项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类帮扶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详实掌握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并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泉市发改局(市协同办)、财政局、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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