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洛政〔2017〕51号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就在全市政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加快构建依法依规、务实高效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政府系统内部法律人才资源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挖掘。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相互衔接、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对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将起到积极作用。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引,紧紧围绕洛阳发展新的战略定位、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和“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从我市实际出发,遵循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律,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为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打造带动全省发展新的增长极提供坚强法制保障。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职律师队伍。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衔接推进,做好公职律师初审和管理工作,做好法律顾问制度与公职律师制度之间的衔接,使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各县政府和市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2018年上半年,各级政府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2018年底,其他政府部门也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2019年底,市县两级政府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衔接的公职律师制度体系。三、明确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2.在各级政府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3.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4.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合同;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6.承办所在单位或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7.所在单位或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四、明确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3.参加律师职称评定;4.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5.公职律师在辞职、退休后符合社会律师执业条件,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培训;2.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本系统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切实加强公职律师队伍管理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扩大公职律师队伍基础针对目前存在的政府系统公职律师数量少、人才储备稀缺、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员占比低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注重优化人员结构,在公务员招录时设立专项职位用于引进法律专业人才,扩大公职律师队伍人才储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公职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通过加强与律师协会等的沟通联系,组织公职律师参加案件庭审、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班、邀请法制专家授课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职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邀请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协调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的关系协调公职律师与其他法律顾问的关系,实现公职律师制度与法律顾问制度的互通衔接。在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后,政府法律顾问中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优先从公职律师中选聘。重大事项要注重听取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意见,实现二者优势互补。 强化工作考核,建立公职律师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由所在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公职律师动态管理机制,公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成绩显著,为行政机关决策作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单位要给予表彰;公职律师不能认真履行职能的,要按程序取消其公职律师资格。六、强化公职律师履职保障落实相关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管理办法,抓好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确保公职律师在办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能够独立负责地发表法律意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各级政府部门申请公职律师提供便利。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增加公职律师进修深造的机会。推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补充公职律师人才资源。强化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公职律师执业保障,将公职律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经费予以保障,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办公条件,确保公职律师顺利开展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县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在年底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时,要把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实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该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