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草案)》的解读
关于《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兴趣爱好日趋广泛,养犬人群不断增多。特别是由于近几年城市发展改造加快,因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而出现大量无人看管的犬只,流浪犬数量急剧增多,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加剧影响市容市貌。因此,为规范养犬行为,促进文明养犬,提升我市国际化水平,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制定《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先后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建议,并征求、汇总了各市直机关单位、各乡镇政府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审核的《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三、通告解读
《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和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管理规定。《通告》共九条,主要从管理责任单位、免疫检疫制度、养犬行为规范、养犬人责任、患病犬只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告”的文体说明
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决定、通告等。因此通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以《通告》形式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符合上述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市作为县级市只能制定规范性文件,且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事项。由于养犬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仅有部分法律法规涉及些许规定,如用《办法》、《规定》等形式,难于形成一个较完备的文体。因此我办以《通告》的形式,将部分法律法规涉及到的规定,在通告里面进行明示和强调告知,同时我办在《通告》里增加部分规范性、引导性条款。
明确养犬管理职责
根据本市实际,参照各地做法和延续规章管理模式,《通告》第一条设定了养犬管理协调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养犬的防疫、检疫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环卫、工商、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卫生、园林、规划、环保、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明确养犬人的义务和责任
规定养犬人主动配合进行免疫、检疫的义务,对养犬人携犬在户外场所进行规范,规定了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文明养犬,同时规定了养犬侵犯他人权益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物业管理单位、职能部门、犬只诊疗机构的义务。
规定了上述部门发现疑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且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和死亡犬只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隔离处理或无害化处理。
关于养犬登记制度及禁养大型犬等问题
1.养犬施行登记制度的问题。施行登记制度肯定会规范养犬行为,但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养殖的犬类数量不少,如果施行登记制度,主管部门工作量繁多,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易进行管理。根据省公安厅于2014年在省政府网站回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海口市于2008年9月1日实施《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截止2014年,海口市办理养犬登记总数为2908只,年审登记总数为1106只,四个办证点已撤销三个。因此,养犬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尚未具备充分的条件开展该项工作。
2.关于禁养大型犬,猛烈犬的规定。该建议为禁止性的建议,由于没有上位法予以明确,我市规范性文件不易对此进行禁止性规定。且大型犬、猛烈犬如何界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关于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医院、办公区的规定不合理和人性化的问题。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携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因此,《通告》第四条,禁止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符合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于市外的公共场所,在《通告》第三条已经有所规定,即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对犬只进行栓养管理,不得随意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要束以犬束犬链,有成年人牵领、看管,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文府〔2017〕188号
为了规范我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养犬的防疫、检疫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环卫、工商、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卫生、园林、规划、环保、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在我市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和检疫申报制度。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未经检疫的犬只,不得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各养犬人必须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犬只强制免疫、检疫,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我市范围内,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对犬只进行栓养管理,不得随意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要束以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违者按《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的规定,文明养犬,不得遗弃其所饲养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六、养犬人应加强对所饲养犬只的看护,不得使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使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使其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发生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养犬人予以处罚。犬只如伤人,养犬人与管理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伤者进行赔偿。
七、各职能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和死亡犬只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隔离处理或无害化处理。
八、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通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