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黑商发【2017】391号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聘任、管理和履职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咨询与普法相结合,服务与法律指导相一致的原则。法律顾问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受厅机关委托处理法律事务,协助其正确实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社会责任感强;
2、在所从事的法律实践领域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3、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党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熟悉商务领域法律业务、行政法律制度,热心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1、选聘律所:成立询价小组,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发出政府采购询价单进行询价;
2、初定律所:由询价小组综合评估律所资格条件、报价及服务承诺等,提出拟聘单位初步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3、确定人选:以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为标准,由拟聘单位推荐并经聘任单位考核确定1-2名专业律师担任厅法律顾问;
4、签订合同:依法与拟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包括一般法律服务、代理诉讼案件和复议案件、协调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应对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办理厅机关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一般法律服务
1、为厅机关的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等职能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协助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厅机关地方立法计划的实施,对地方立法文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提出法律意见;
4、参与厅机关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并提出法律意见;
5、协助开展经贸政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査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6、协助开展普法宣传及涉外经贸法律服务;
7、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可行性论证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8、协助修改、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草拟、修改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9、每周确定一个工作日到厅机关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第六条 诉讼案件和复议案件的代理
受厅机关委托,法律顾问代理参与各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每年10件案件以内免费代理,超出部分的代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对所承办工作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八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处提供协助的,有关处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同时由厅条约法律处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条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与受聘单位相关的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日常工作安排,由厅条约法律处负责。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由厅机关给予保障,依《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支付。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1年。聘用期满后,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