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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政策解读

2017-11-30

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在做好与国务院2016年本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目录充分对接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制定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以省政府名义已正式印发。《目录》的主要内容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

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九个方面,分别明确了适用范围、核准依据、产能过剩行业的要求、在线平台作用、核准项目监管职责、核准权限划分要求、生效时限等。

附件部分按照行业划分,分别明确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12个领域的核准事项和权限清单。《目录》的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国务院2016年本目录共取消、下放17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2项、下放核准15项。我省在国家下放核准权限的基础上,将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垃圾发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单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燃气热电项目、生物质热电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和存储设施、不跨市州的输油管网、不跨市州的输气管网、普通国道网项目、国家和省批准的相关规划外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500吨至1000吨级以下的航电枢纽项目等12项核准权限下放至市州。同时,取消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4项核准权限,改为备案管理。

二是进一步要求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全省实行统一的核准目录,坚持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扩权县人民政府、武汉市所辖各区,享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三是进一步严格资源开发利用类项目核准。《目录》将2015年目录中的由市或委托市核准的“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调整为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一步严格涉及资源开发类项目的核准。

四是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的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目录》明确,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核准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负监管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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