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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2018年5月1日施行

2017-11-30

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正式开启立法保护国家公园时代。

《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精神,严格遵循国家《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要求,充分总结汲取其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经验教训,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完善管理体制、生态保护、保障民生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设计,必将为推进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条例》,省政府负责神农架国家公园的组织领导工作,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行政管理职责。条例要求建立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条例》规定,神农架国家公园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其中严格保护区除科学研究需要外,禁止任何人进入。条例明确,国家公园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开发、水电等项目。对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省政府应当制定退出办法,明确退出时间、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

禁止在国家公园内狩猎、捕捞、开垦、烧荒、采集泥炭等;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内,全面禁止养殖、种植、砍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公园内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生态移民搬迁等9个方面事项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制度,优先聘用国家公园内居民为生态管护员,有关生态补偿、生态管护等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采取定向援助、产业调整、生态移民等方式,支持国家公园内居民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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