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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2017-11-30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2015年6月26日,《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办法》正式颁布生效,并开始实施。

一、《办法》颁布施行的目的

《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监管。

二、《办法》颁布施行的法律依据

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备案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畜牧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湖北省畜牧条例》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畜禽养殖场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场规模备案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生产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们义务来制定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三、《办法》颁布施行的作用

《办法》主要是对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养殖场备案程序及备案变更与管理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备案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要求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

养殖场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畜禽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资料审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者是否受理,合格的受理申请,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核查备案。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核查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4、备案登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并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畜禽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备案变更与管理

1、畜禽养殖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2、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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