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瞪羚、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独角兽企业,是指在山东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独角兽企业的申报,遵从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选部分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为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并牵头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级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工作部署及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三)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四)成长性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5%;企业上年度营收在2000万至1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0%;上年度营收在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5%;上年度营收在4亿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0%。
(五)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应持续达到2.5%;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需持续达到5%。同时,企业至少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件,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六)企业信用指标:由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的综合信用评分,分值不低于75分。
第五条 申报独角兽企业,除满足瞪羚企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超过10年,近两年内最后一轮融资估值大于10亿美元,企业信用评分分值大于85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全省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宣传发动,材料受理、审核与推荐工作。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遴选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组织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参评企业进行论证;对拟评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组织专家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审查、论证和调查情况,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瞪羚、独角兽企业初选对象;联合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对初选名单进行终审,形成本年度拟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名单,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年度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名单。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财政部门积极统筹相关资金,主要用于瞪羚、独角兽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人才引进、市场开拓、效能提升、模式转换等的引导支持。初次被认定为省级瞪羚、独角兽的企业,按相关政策实施扶持激励。鼓励市、县政府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获得省级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享受省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筹)、政府性融资担保、应急转贷等政策性融资项目,申请政府股权融资、瞪羚快贷、瞪羚信用贷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具体优惠政策以相关政策文件、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各家金融机构有关文件为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瞪羚、独角兽企业申报政府股权投资和各类政府性、政策性融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和重点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获得正式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审,需达到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认定程序与当年度企业评审要求相同,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独角兽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正式认定后,自动进入“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相关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为入库企业搭建高管培训、合作交流、管理咨询、市场拓展、数字赋能、投融资以及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争取财政、科技、金融、人社、税务等部门对入库企业在技术研发、上市培育、融资服务、社保缴纳、人才政策、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组织银企沟通对接活动,将每年新评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名单向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知名基金推荐,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争取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提供专项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第十五条 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被认定的企业移出培育库、收回获得的扶持资金并计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