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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12-01

一、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规范展会、电商市场交易秩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满足知识产权权利人高效、便捷、低成本维权需求。发挥中国(厦门)厨卫快速维权中心平台服务功能,结合我省产业优势推动建设更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知创中国”知识产权综合运营公共平台和“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进一批高端知识产权智库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专业运营机构及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进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对接全国的福建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二)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在作价入股、企业并购、资本流转、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增加知识产权估值在企业贷款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对高价值专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完善企业专利交易扶持政策,促进企业专利技术运用。补助企业购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奖励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现有中介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强化与国内外高端机构合作,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通过整合政府管理部门、智库资源、专家人才、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力量,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为创新主体提供多元化服务,拓展、丰富和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和供给品质。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三)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快建设技术市场体系,提升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6?18”虚拟研究院产业技术分院、国家技术转移海峡中心、中科院STS(科技服务网络计划)福建中心等平台功能,培育一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推进覆盖全省、服务企业的技术转移中心网络建设,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闽转移转化、更多人才来闽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

(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省级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单位自取得科技成果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落实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督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内部规章制度和机制。开展科技信息企业推广应用服务。强化激励导向,研究制定以用为导向的产学研结合措施,力争通过系统部署和综合施策,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激发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和活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科协

(五)鼓励科研机构共享创新资源。持续探索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创新平台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和资源,对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在所有权不变和保证科研用途的基础上,将经营权全部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行、服务和管理。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在线服务平台为社会和仪器管理单位提供服务,促进科研设施在全社会实现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

二、拓宽“双创”企业融资渠道

(六)健全普惠金融服务机制。引导银行业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机制。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贴近基层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鼓励银行业机构向下延伸服务支点,加强专营机构建设,向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特色支行。大力推广创业贷、交易贷、双创债等“双创”特色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业机构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进一步改进信贷管理技术,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集约化、精细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

(七)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加快建立覆盖科技型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体系。推动银行业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授信、支付结算、资产管理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展抵质押品范围,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运营+投贷保联动”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配股、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将创新创业企业纳入担保增信支持重点,适度降低准入门槛。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省发改委、知识产权局

(八)完善创业投资管理机制。积极争取和引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国字号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市规范有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进一步落实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健全完善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监管、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等机制,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厅

(九)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完善省级创新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扩大支持范围,逐步探索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和县(市、区)设立创新券,共同加大对科技企业和创客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十)立足企业主体加大源头创新。围绕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和创新需求,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力争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成果。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鼓励科研人员与各类众创空间开展合作、加强与各类创客互动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大赛,提升创新效率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经信委

(十一)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开放创新资源、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培育内部创客文化,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互联网企业建设或与制造企业、行业组织合作建设面向中小制造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结对帮扶中小微企业。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水平,对省级、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工商联

(十二)着力推进分享经济加快发展。出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和规范分享经济领域发展,培育扶持和积极引进一批在物品、劳务、知识、技能等领域分享应用平台。降低分享经济创业创新门槛,适当放宽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外商投资分享经济企业中方股东主体资格条件和经营范围用语,制定包容审慎的行业监管举措,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制度,推广网上办税、移动办税和无纸化办税。加强信用监管,深化个人、企业征信,培育第三方信用机构及产品服务。强化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和个人使用者的相应责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从业者的社会保障,完善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举措。

责任单位:省数字办、省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

(十三)着力推进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研究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行动计划,建成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深化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新生态。深入开展智慧城市试点,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大力发展一批交互式、服务型、定制化的新型工业互联网企业,创新生产模式、制造模式、营销模式,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在福州、厦门等地开展信息经济综合示范区建设,在部分县(市、区)探索开展数字经济试点建设。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

责任单位:省数字办、经信委

(十四)深入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发挥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基金作用,鼓励设立市级、县级技改基金,为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提供资金保障。深化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行动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实施技改奖励。落实《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支持装备制造企业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并给予资金扶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福建保监局

四、激励各类人才流动发展

(十五)优化外籍人才服务机制。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为来闽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材料,实行容缺预审。落实国家外专局一卡通服务举措,加强在闽外籍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保姆式服务。对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自贸区内境外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在自贸区工作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的工作时限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高层次人才申请居留证件的工作时限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社厅、外办、科协

(十六)鼓励海外人才来闽创业创新。实施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开展“中国?福建海外人才创业周”等引才活动,发挥海外科技团体和海归创业联盟作用,畅通海外人才参与科技创新的渠道。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在福建自贸区内注册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继续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以福建自贸试验区为依托,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柔性引才新机制,建立多层次的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社厅、外办、科协

(十七)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围绕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等七大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发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服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相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倾斜。返乡农民工可按规定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人社厅、国土厅

(十八)鼓励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加快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支持高校院所将一定比例的编制用于聘任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企业科技人员兼职或担任研究生导师。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编办、科技厅、教育厅

(十九)支持各地各部门灵活引才。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短期聘用、项目合作、兼职挂职、学术交流、人才租赁等方式,以用为本,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编制管理、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方面必要自主权,引进创新创业急需人才。对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确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超出核准岗位数的,可按规定申报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聘程序。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

五、打造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二十)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主动对接高端创新资源,积极争取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在闽设立高水平科研机构。支持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培育和创建一批高水平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等重大创新平台,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锂电池、稀土等优势产业领域培育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动融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网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科协

(二十一)加强众创空间和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校外基地和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支持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区)申报高水平、有特色的国家、省级双创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厅、发改委

(二十二)推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基地周边生活设施配套,鼓励台湾青年来闽就业创业。建立健全省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考评机制,争取国台办授牌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在创新创业基地设立台胞证受理点,为台湾青年提供就近办证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省台办、公安厅

(二十三)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实施好全国双创活动周、“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全力办好“双创在福建”等活动。依托中国? 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通过“6? 18”五天展会和日常专场对接会,集中展示、宣传、推介双创成果。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经济、VR创业创新等各类赛事,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深入人心。组织新闻媒体多角度报道双创故事,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数字办、教育厅

六、推动军民融合产业技术创新

(二十四)构建军民融合创新平台。鼓励军民融合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平台、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基地共同组建军民融合创新联盟。打造一批军民融合众创空间,培育一批示范企业,构建军民共享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教育厅

(二十五)推动军民技术共享。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订修订,促进军民标准转化融合,建立健全军民兼容标准体系。面向军民两用推进检验检测中心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军民共用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立计量产业测试体系。建立完善军民一体的量值溯源体系,扩大计量资源共享范围。搭建计量开放式科研平台,推进军地计量科技协同创新。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经信委

(二十六)建立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基金。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军民融合发展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军民融合项目和公共平台建设、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等领域,促进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厅

七、创新政府部门服务机制

(二十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试点,在已明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县(市、区)5个试点单位开展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推进试点区域在行政审批、投资审批、商事登记等方面改革创新,在项目投资、通商贸易等重点领域取得改革突破。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和复制推广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的成熟经验做法,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工商局、法制办及其他省直相关单位

(二十八)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13项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证照到营业执照上,实施内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原则,同享支持政策,同一窗口受理、登记和限时办结。实施企业名称“自助查重、自主申报、全程网办”登记模式。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深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和应用。制定福建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九)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完善“两单两库”,推行“双随机”抽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制定和落实抽查工作指引细则;积极探索建设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着力打造具有福建特色、全国一流的服务网络和管理平台,深化企业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工作,加强涉企海量信息大数据分析应用。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落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建设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平台,推动各部门将企业失信信息依法嵌入业务办理平台,运用融入到涉企行政服务和监管执法工作中。将协同行政执法制度设计在相关法规中,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教育网站网校的监管,做好教育网站网校违法违规查处工作,保障教育网站网校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省编办、审改办、工商局、法制办、教育厅、网信办、经信委、公安厅

(三十)优化税收服务机制。积极探索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缴税等网上办税服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先期开展部分试点。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进一步深化“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加快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的建设进程。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银税合作力度,实现银税合作工作机制覆盖全省所有县域。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税务部门向银行推送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不涉及个人信息),银行依法合规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账户等信息。探索通过搭建系统平台、建立专线等方式实现银税数据直连,将银税信息交互由“线下”搬到“线上”。进一步完善网上纳税信用级别证明的在线开具,拓展纳税信用级别评价记录的明细查询功能,推动政务公开,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升。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国税局

(三十一)完善新兴产业用地政策。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用地供应,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以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土地,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兴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建立政策实施主管部门联动机制和共同监管机制。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5年期满后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

(三十二)完善“双创”发展统计分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试行)》以及《国家科技服务统计分类》等有关分类标准,以适应开展“双创”发展统计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开展“双创”发展统计的总体部署,做好统计调查,为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提供统计信息。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职尽责,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省双创厅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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