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民营〔2017〕318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业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上市辅导备案时间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上记载的备案日期为准。
2.中介费用主要指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四类费用。其他与上市无关的中介费用,不予补助。
3.企业从签订中介协议开始直至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中介费用可以分两个阶段申报补助:第一阶段是企业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其项目申报前支付的中介费用给予补助;第二阶段是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回执后,对其未获得补助的中介费用给予补助。第一阶段获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两个阶段累计获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已经终止辅导的企业,不得申报奖补资金。
(二)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对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
1.新三板挂牌时间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上记载的挂牌日期为准。
2.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日期为准。
3.已经从新三板摘牌的企业,不得申报奖补资金。
(三)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
对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1.申报主体为市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
2.直接融资的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为准,须同时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
3.在直接融资资金到账前已经摘牌的企业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4.原有股东增资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专题一(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1、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申请表(见附件2)。
2、申报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3)。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结构证明材料、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受理回执(如有)。
4、申报单位2016年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度会计报表。
5、申报单位为推进上市过程中所产生的审计、律师、证券、财务顾问等中介费用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和相关合同证明(复印件)。
(二)专题二(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1、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申请表(见附件2)。
2、申报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3)。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同意新三板挂牌的文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证明材料(如有)。
4、申报单位2016年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度会计报表。
(三)专题三(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
1、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申请表(见附件2)。
2、申报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3)。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4、在省内(除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证书、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增资扩股证明文件(原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融资资金到账的银行进账单和企业会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资扩股验资报告(如有)、增资扩股协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5、申报单位2016年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度会计报表。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12月5日(星期二)。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各专题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材料,填写《申报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承诺函》(详见附件3),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详见附件4),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扫描制作成电子文档,项目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须一致,且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报所在区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详见附件6)初审。
(三)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报送。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材料(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须核对原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相关财务资料(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须核对原件),分别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联合上报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分别汇总后,将项目申报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报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614室),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jmwzxj@gz.gov.cn。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在评审过程中,未及时按照评审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作不符合申报条件。
(五)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相关表格可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gzii.gov.cn和“广州工信”APP下载。
五、奖补资金的使用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的奖补资金应当用于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和市场开拓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奖补资金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