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财政局、审计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
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评审审核。
第二条 县评审机构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核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评审审核。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县评审机构接受评审的前置条件。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委托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按核减率[核减率=/建设单位送审金额×100%]约定高估冒算的责任条款,明确如下:
1.预算编制单位的责任条款:
核减率在10%-15%的,预算编制单位应按委托合同约定代理费的30%支付高估冒算违约金;核减率在15%-20%的,预算编制单位应按委托合同约定代理费的50%支付高估冒算违约金;核减率在20%以上的,预算编制单位应按委托约定代理费的100%支付高估冒算违约金。对发生一次核减率超过30%或者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核减率超过20%的,三年内不得在全县范围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
2.施工单位的责任条款:
核减率在5%-10%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5%以上部分核减额的30%收取;核减率在10%-15%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10%以上部分核减额的50%收取;核减率在15%以上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15%以上部分核减额的100%收取,以上各档次按累进计算。对发生一次核减率超过30%或者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核减率超过15%的,由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全县范围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高估冒算违约金由县评审机构在审定金额中扣减,扣减后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条款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县评审机构评审审核前应对报审的工程项目预算、结算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县评审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核减率在10%-15%的,建设单位应向县政府做出书面说明;核减率在15%-30%的,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的有关负责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核减率超过30%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加强对委托预算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漏项现象的发生;工程项目预算经评审核增超报审造价5%以上的,核增部分造价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财政不予以支付,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直至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县评审机构应通过订立合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采用摇号方式选定受托中介机构,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全部予以复核,并约定责任条款如下:⑴因中介机构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评审成果的,按延期天数,每日扣罚1%委托评审费,直至扣清全部委托评审费;⑵中介机构对被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责。县评审机构每年度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进行随机抽审,抽审比例不低于工程项目数量及造价额的30%,单个项目抽审结果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相比误差率[误差率=/建设单位送审金额×100%]在3%-5%的,如属中介机构责任导致评审质量问题的,应扣减50%委托评审费;误差率超过5%的,取消受托评审资格,并按委托评审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委托计费办法:
1.县财政局工程预算评审按《宁化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2.县审计局结算审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⑴建安、市政、园林绿化、二次装饰工程委托审核费标准为:送审工程造价*下表相应费率+核减工程造价*1.3%。
⑵水利、公路工程委托审核费标准为:按建安工程标准的80%付费。
送审工程造价
费率
500万元以内
1.8
500-1000万元
1.6
1000-2000万元
1.4
2000-5000万元
1.1
5000-10000万元
0.9
10000-30000万元
0.6
30000万元以上
0.4
2.可受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名单:
⑴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⑵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⑶福建省泓业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⑷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⑸福建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⑹福建省明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⑺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⑻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⑼福建闽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⑽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⑾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⑿福建闽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⒀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⒁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⒂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⒃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七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队伍建设,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列,激励从事政府投资评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防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风险,促进评审人员廉洁从审,实行评审奖励。
评审奖励对象为以下人员:
县财政局、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评审人员及配合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其他人员。
评审奖励按以下标准计取:
⑴自审部分:自审项目按委托计费的40%计取奖励,核减率超过5%的,再上浮2%。
⑵委托部分: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项目进行抽审的,抽审新增核减额50万元以下的,按抽审新增核减额的8%计取奖励;抽审新增核减额超过50万元的,按抽审新增核减额的10%计取奖励。
前二款奖励应向直接参与评审的人员倾斜,设置上限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