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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12-01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宁化县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宁化县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评审审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

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

以本条第项、第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部门基建及维修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评审机构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核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评审审核。

县政府成立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任成员,每年对评审效果进行绩效考评。

县发改部门主要负责前期决策和招投标工作,要把好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估算关,尤其要加强概算管理,重点监管随意超概算现象,并监督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县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问责。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工程资金拨付和工程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监管,要重点把好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关,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程序,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审批是否合法合规。

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合规,工程价款结算、基建程序和工程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等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按《宁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执行。

县教育、国土、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文体、卫计、城市建设公司、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对招标单位制定的招标文件进行细化监管,防止招标文件不严谨造成项目投资的不当增加。

第五条 县评审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前总预算或者概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评审审核。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机构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评审制度;其内部评审工作应当接受县评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评审。

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县评审机构评审管理项目。

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评审机构实施评审,并负责监督管理。县评审机构对该社会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进行随机抽审,抽审比例不低于工程项目数量及造价额的30%。

对政府特别交办工程项目的评审,不受以上投资规模的限制。

第八条 纳入县评审机构评审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初步预算造价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经确认的工程预算价作为工程招标价。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县评审机构评审审核前应对报审的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签订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委托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高估冒算的责任条款。

第十条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未经批准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经班子会议研究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经班子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经班子会议研究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需经班子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未按规定经备案或批准即先实施的相应工程造价不予认定,并视情节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直接负责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管理。要严格把关变更和签证,切实做到依法及时签证,避免任意变更、随意签证,杜绝超时签证和事后补签证行为。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由发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三方代表现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地质勘探、设计、造价咨询服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合同管理,严格合同义务、违约条款并实行合同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条 县评审机构应通过订立合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采用摇号方式选定受托中介机构。县评审机构必须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全部予以复核,每年度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进行随机抽审,抽审比例不低于工程项目数量及造价额的30%,单个项目抽审结果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相比误差率[误差率=/建设单位送审金额×100%]在3%-5%的,如属中介机构责任评审质量问题的,应扣减50%委托评审费;误差率超过5%的,取消受托评审资格,并按委托评审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队伍建设,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列,激励从事政府投资评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防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风险,促进评审人员廉洁从审,实行评审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宁化县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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