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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2-07
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月3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科学组织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按照“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的要求,坚持“安全有序、梯度推进、全程管控、全力支持”的原则,做到“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落实复工管控措施

(一)建立“白名单”制度。各区县建立重点企业“白名单”,优先将“金象金牛”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亩均评价AB类企业、重点出口企业、上市公司以及持有重大订单企业、热力电力企业、以本地员工为主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列入“白名单”。坚持“分业、分类、分人”的原则,成熟一个列入一个,从严管控,优先放行。建立重点人员“白名单”,对于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关键岗位、不可替代和不可脱岗的湖州市域外的员工,在报备所在乡镇(街道)疫情防控办后,由所在企业落实14天医学隔离观察,经观察无异常的可正常安排工作。

重点企业、重点人员“白名单”确定流程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组织预评估、初审同意后,报区县防控办审批,由区县防控办统一分批公布具体企业名单。

复工时间安排为:2月10日0时前,除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一律不得复工;2月10日-17日,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下,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优先支持复工;2月17日以后,按照其他重点骨干企业、其他规上工业企业顺序依次复工。

(二)建立“二级审批、一级备案”制度。对工业企业复工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复工。企业应于复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复工申请,同时提供复工申请表、复工承诺书、复工方案等相关材料,确保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乡镇受理、初审、复核,经所在区县防控办审批同意,报送市经信局备案后可以开工。

(三)建立企业员工双承诺制度。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疫情防控办承诺落实复工方案、员工向企业作出健康申报和自我防控的承诺,切实加强风险管控。企业承诺书报乡镇防控办。

(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乡镇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巡查企业复工方案落实、信息报送等情况。属地乡镇(街道)防控办每天对企业报送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市、区县对企业不定期抽查。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停止属地乡镇新增审批。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必须做到“十要”,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企业成立由法定代表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班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全天候监督。

(二)建立企业复工详细方案。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操作手册,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并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明确专人负责。

(三)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企业要提前主动与返岗员工进行联系,进行“一人一档”健康状况登记。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一律劝其暂时不要返回,不能劝返的一律采取集中隔离14天留观措施。对来自其他地区的员工,企业要提前将返湖员工信息上报所在乡镇(街道)防控办备案初审,并送区县防控办审核同意,落实14天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四)做好充分的物资保障。企业在复工前,应根据企业厂区规模、员工数量等,自行配备相应数量的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落实疫情防控管控专管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临时隔离室。

(五)加强日常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体温检测,在厂门口设置测量点,安排专人测量进厂人员体温,一旦发现超过37.2℃或呼吸道感染症状者,拒绝入厂并上报属地乡镇(街道)防疫办。严格实行员工分餐制、送餐制或错峰就餐制。减少会议和集体性活动,加强企业办公等场所的通风和消毒。

(六)建立疫情应急预案。落实医学隔离观察制度,制定隔离应急预案。利用职工宿舍,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定专人负责,每天三次测量体温、询问症状、作好记录,严禁医学观察人员在隔离观察期内外出。

(七)建立企业自控机制。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负责每日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时如实向属地政府报送相关情况。

(八)科学招工用工。企业要有计划地与用工输出地沟通,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九)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柔性上班制度。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协商一致,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年休假时间、待遇按有关规定确定。

(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要提前制定复工后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进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种行业、岗位及工种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才可复工。

四、落实员工防护责任

企业员工要做到“六必须”,切实落实个人防护责任。

(一)主动做好自我防护。在家休息期间及恢复生产后,必须严格按照《疫情形势下企业节后复工操作手册》的规定,主动做好自我防护和消毒工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必须佩戴防护口罩,下车后必须及时使用洗手液洗手。

(二)身体出现异常要及时上报。员工出现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主动报告管理层,并配合企业和防疫部门的相关工作。

(三)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人员进入厂区前,必须佩戴口罩,并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测量。要主动配合专门负责人员,准确登记姓名、电话、近期是否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

(四)就餐服从企业规定。员工就餐必须服从企业分餐制或分批次用餐等管控规定;餐厅服务人员岗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统一佩戴手套、医用口罩等防疫物品。

(五)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员工饭前便后必须消毒洗手,门卫、保洁等后勤人员必须每日更换防护用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自觉接受健康教育。不信谣,不传谣,严禁利用社交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制造恐慌情绪。

五、落实各方联动

各区县要强化属地管理协调职能,建立提前复工监管机制,并结合实际,制订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具体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企业所在乡镇(街道)要会同卫生健康、经信、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复工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督责任,实行闭环管理。经信、卫生健康、商务、公安、交通等市级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协调保障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强化信息共享。

六、落实对企业复工的帮扶

(一)严格落实“湖八条”等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湖政发〔2020〕3号)等政策意见,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主动帮扶具备防疫防控条件的企业早日复工,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要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

(二)支持非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提前返回。密切关注复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实行返湖员工信息预申报制度,协调解决缺工问题。要创新招聘和用工方式,指导企业有计划地与用工输出地沟通,原则上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

(三)支持企业包车接回员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号)》精神,对企业确因复工需要,经乡镇(街道)防控办批准,企业可安排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企业要对有包车需求的职工进行预登记,包车流程要规范,要有预审制度,并报所在乡镇(街道)防控办备案。包车返回员工登车前、抵达后均需测量体温,体温异常者不得上(下)车。

(四)缓解企业资金难题。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还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降低融资成本,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发挥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鼓励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

(五)加强企业物流服务。确保公路交通网络、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必要生产生活物资等重点运输顺畅。保障防控物资到位,强化防疫物资运输与配送,保障防疫药品和物资的有效供应。做好复工企业返岗员工的交通支持,协调相应的省际交通通行,确保企业员工包车通行顺畅,顺利返岗。

(六)助推企业扩大订单。加强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要为企业及时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加大展会补助力度,支持企业利用展会积极抢抓外贸订单,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及目录外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展位费按全额和50%比例的补助。适当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湖州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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