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闵科合〔2016〕第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意见》,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制定了《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2016年5月19日
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载体
1、申请条件
众创空间于2014年10月30日后备案;
众创空间需市、区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且实际运营满一年;
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扶持标准
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改建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综合体等众创空间载体。经审核认定,对其实际发生的改建(主要包括改建、扩建、固定装修等)费用,按35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聚焦“紫竹创新创业走廊”,对聚焦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聚焦国内外创新创业知名品牌和领军人物的众创空间建设,给予优惠支持,实行一事一议。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孵化或加速用房改建的工程建设费用审价报告复印件;
孵化或加速用房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
二、公共服务空间补贴
1、申请条件
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扶持标准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提供的公共服务空间按实际面积和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贴,公共服务空间占众创空间总面积比例不超过2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自有物业的补贴按孵化器对在孵企业的平均租金水平操作。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孵化器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结构平面图;
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或在孵企业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
三、新型孵化器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
新型孵化器于2014年10月30日后备案;
实际年度入驻项目不少于30项,其中企业实际入驻数不少于10家;
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扶持标准
对登记备案的新型孵化器连续三年按实际面积和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自有物业的补贴按新型孵化器对入驻项目或在孵企业的平均租金水平操作。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孵化器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结构平面图;
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或入驻项目、在孵企业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创业苗圃和新型孵化器的开办费
1、申请条件
“创业苗圃”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新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配有必需的办公设施和设备;
“创业苗圃”实际年度入驻项目不少于20项;新型孵化器实际年度入驻项目不少于30项,其中企业10家以上;
创业苗圃及新型孵化器于2014年10月30日后经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
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扶持标准
对新建的创业苗圃、新型孵化器给予开办费补贴,面积在1000㎡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补贴30万元,超过1000㎡的一次性给予补贴5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相关证明;
证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公司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五、预孵化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
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苗圃对预孵化项目提供3-6个月的预孵化服务;
预孵化项目成立的企业落户在孵化器内,且实际入驻6个月以上;
年度预孵化项目不少于10项。
2、扶持标准
按每个实际入驻的预孵化项目5000元的标准补贴孵化器,考核优秀的创业苗圃每年预孵化项目服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考核优良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考核合格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创业苗圃”预孵化项目清单及相应的预孵化协议;
证明预孵化项目成立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六、孵化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
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孵化器对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提供服务超过6个月以上;
年度孵化企业不少于15家。
2、扶持标准
按每个实际入驻在孵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考核优秀的孵化器每年孵化服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考核优良的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考核合格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孵化器在孵企业清单;
在孵企业孵化协议、租房协议;
证明在孵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七、加速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
2用于加速企业入驻的空间达2万平方米以上;
实际入驻并符合加速企业标准的企业达15家以上;
服务团队为加速企业提供加速服务超过6个月以上;
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团队5人以上,经区主管部门备案且区级考核合格以上。
2、扶持标准
按每家实际入驻加速企业1.5万元的标准,考核优秀的加速器载体每年加速企业服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考核优良的补贴最高不超过90万,考核合格的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实际入驻的加速企业清单及相应的加速服务协议复印件;对加速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证明材料;
证明加速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载体空间、服务机构和团队人员情况证明。
八、获风险投资服务奖励
1、申请条件
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扶持标准
服务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加速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并落户本区,按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占全部在孵企业、加速企业的比例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相应奖励。年度新增获投资企业达到企业总数5%,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企业总数10%,给予30万元奖励;达到企业总数15%,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 获投资企业清单、孵化或加速协议复印件;
证明获投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获投资企业工商验资报告、银行到款证明;
证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公司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九、上市服务奖励
1、申请条件
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企业实际入驻在孵化器、加速器内。
2、扶持标准
服务企业上市且上市企业落户本区,按每上市1家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
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按每挂牌交易1家奖励30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证明入驻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证监会批准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孵化器或加速器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孵化或加速协议;
证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公司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十、鼓励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向众创空间集聚
1、支持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训练营、法务咨询、技术成果转化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免费入驻众创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内,为创业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
2、专业服务机构面向实际入驻企业举办的开放式主题活动可作为众创空间的公共服务活动。
十一、科技创业公益活动补贴
1、申请条件
2由区政府认可的科技创业公益活动;
2本区企业参与率不低于30%。
2、扶持标准
对被确定为区政府每年都举办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对于市级有关部门与区政府联合举办的主题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区政府授权举办的相关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活动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科技创业公益活动发生费用的相关材料;
活动项目经费支出的相关佐证材料。
十二、优化政府创新创业服务机制
1、建立联动服务机制,区科创小组成员单位等职能部门定期深入众创空间现场服务,根据创业者需求及时提供公共服务,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捷的服务通道。
2、区财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在财政预算编制及政府采购实施中对本区中小科技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3、区发改委、建管委、环保局、绿容局、水务局等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优先对本区中小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进行示范应用。
十三、做好创业孵化接力服务
根据创业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各街镇、园区聚焦优质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和配套服务。
街镇建立健全对众创空间的创新服务体系,对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的优质成长企业做好接力扶持,及时整合协调区域内载体资源,协调相关方面服务企业落地发展。
十四、优质科技企业购房、租房补贴
1、申请条件
由区内孵化器培育的优质科技创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 或加速器培育的毕业企业。
①有自主知识产权;
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③被市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④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实际入驻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在本区高新区产业区块内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
经区科委审核备案。
2、扶持标准
按企业实际购房、租赁情况,对购房总价的5%或三年期年度租金的1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房产的购置合同复印件;
实际发生房屋购置费用凭证复印件;
科技创业企业孵化协议;
证明科技创业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十五、成立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
设立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与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合作成立闵行分基金会。闵行区首期出资500万元,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给予1:1匹配,对闵行区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开展创业公益扶持。待闵行区和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首期出资使用后余额小于300万元时,闵行区可再出资500万元,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再给予1:1匹配。闵行区1000万元出资使用完后,由闵行区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再确定后续资金出资额。
1、申请条件
符合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资助对象的申请条件,且公司注册纳税在本区、成立时间不超过一年。
2、扶持标准
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雏鹰计划”相关操作规则,通过审核评审后资助10-30万元,资助期3年,申请人按36个月等额本金还款;也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提前偿还剩余贷款。
3、申报材料和流程
按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申报流程,可在http://www.stefg.org/default.aspx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六、支持中小科技企业通过融资担保获得信贷融资
1、申请条件
本区成立时间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市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6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担保和保险服务,并按时足额还清贷款。
2、扶持标准
对获得融资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贷款的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同一企业一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对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按每担保1家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和保险服务奖励。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
证明市主管部门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证明被担保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被担保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报税报表;
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还款凭证;
担保机构担保合同及缴纳担保费发票;
其他相关材料。
十七、市履约保证保险担保费和贷款上浮利率补贴
1、申请条件
经区主管单位推荐获得科贷通、微贷通、创投贷等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补贴标准
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最高补贴10万元。
对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区财政按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给予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的补贴。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区主管部门推荐函及市主管部门批复件复印件;
银行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复印件,已缴纳担保费发票复印件,银行还款凭证复印件。
十八、鼓励开展“投资”+“孵化”
1、申请条件
孵化器、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参股投资实际入驻的科技企业。
2、扶持标准
孵化器配套孵化基金投资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根据实际投资额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三年期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投资实际入驻的加速企业,根据实际投资额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年期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孵化器、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器、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参股投资入驻企业的相关合同、被投企业验资报告、银行到款证明等。
十九、对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净损失补贴
1、申请条件
孵化器、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投资项目。
2、补贴标准
对孵化器、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对实际入驻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本金净损失,按实际到位投资本金的5%进行风险救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
证明投资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投资协议;
投资资金到账证明;
被投企业工商注销证明或清算减值退出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二十、附则
申报对象
除第十六条可适用于区外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外,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众创空间和实际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
众创空间指创业苗圃、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综合体;众创空间需市、区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且实际运营满一年,如遇认定的类别名称变化,以市、区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为准。
众创空间通过区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受理时间
区科创中心领导小组负责每年组织考核,区科委根据考核结果受理上一年度政策补贴申请。
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