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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0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严格企业开复工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保正常开工开业。同时要全面做好企业开复工预案和疫情防控预案,严守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两个底线”,确保企业有序复工,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局)

二、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开复工时间节点及相关要求,推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并从即日起开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线平台,畅通重点项目开复工绿色服务通道。针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选址、土地指标、征拆排迁、审批手续办理等“8+2”类关键环节受阻问题,实施项目管家、工作专班等制度,加快项目建设落地步伐。(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营商局)

三、建立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建立24小时应急电话(12345-1-6)热线,畅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等网络诉求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用工信息平台作用,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创造条件。深入开展全市“万人进万企”活动,实行区、县(市)领导“一对多”联系帮扶制度,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防控重要物资专项支持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支持范围内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重要医用防护产品的企业实施的设备购置、生产线改造,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五、加强防控物资产品科研攻关。加强与省医疗器械研究机构合作,在我市联合建设检测实验室,搭建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产品临床研究,鼓励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六、加强防控物资企业生产组织。鼓励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充分整合无菌空间、辐照检测等多种资源,以联合生产、委托生产等多种方式,加快提升现有防控物资生产能力,保障防控物资供给。对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派驻工作组,畅通资质认定、产品检定绿色通道,及时协调解决生产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七、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八、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和个人,经医保和税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办理延期补缴,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断缴期间参保企业和个人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税务局)

九、延长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时限。对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在2020年3月底达到一年期限仍未申领补贴的,申领期限一律延长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允许困难中小企业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房地产所有单位要带头减免承租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的租金,鼓励其他房地产所有者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承租市属直管公房的中小企业,可暂时免收3个月的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房产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二、纾缓中小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三、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降低利率。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对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逾期的企业,可给予一定宽限期和手续简化政策,疫情结束后再补充相关手续和资料,暂不调整贷款五级分类,疫情期间企业的逾期记录不作为再次授信时的禁入限制。

对符合续贷条件并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银行机构要按原贷款期限和条件,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商业银行在为企业续贷时,利率水平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减点执行,力度要比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积极推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对于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名单的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分别减100个基点、50个基点和30个基点。

银行对于新增贷款可参照以上续贷业务进行操作。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可参照银行机构进行操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融资担保机构要对有续贷需求的企业开展续担服务,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要比原担保费率下浮10%以上。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担保费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之间的差额,由同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作用。扩大我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银行和操作机构可将符合“助保贷”条件且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用好我市“应急转贷”资金,对只有归还本金才能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进行还本续贷。疫情防控期间,下调政府“应急转贷”资金费率10%,并简化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十六、加强应急防控物资采购和收储。建立医疗机构采购应急防控物资绿色通道,实行自主采购、备案操作,确保应急防控物资及时保障到位。调整应急防控物资收储结构,加大力度收储用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控物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十七、切实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畅通。加强道路运输及安全管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运输环节哄抬物价等行为,确保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安全通畅。及时受理、协调、解决应急防控物资的运输问题,确保我市跨省、跨市应急防控物资运输按时准确到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除国家法律规定外,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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