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福建省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三大核心内容之一,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从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实施步骤、任务分工等四个方面对《指导意见》提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明确改革总体要求
《实施方案》提出了全面落实中央改革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等四项改革要求,按照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市县政府主动作为、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等五个划分原则,对省以下财政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实施方案》的内容框架、改革要求、实施步骤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意见》要求以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事权划分改革方向,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按照规定和授权范围,承接和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改革精神有效落实。
明确改革主要内容
一是配合做好中央财政事权上划工作。根据中央部署,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已确定为中央的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上划后,省以下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委托我省行使的财政事权,我省在委托范围内,以中央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二是初步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结合国务院“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初步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其中:逐步将全省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省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全省性环境质量监测监察、法院检察院经费等事关全省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乡社区事务、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建设与维护、地方城乡规划、农村公益事业、村级组织管理、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群众体育,以及区域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项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将地方承担的国道、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就业、国家和省级文化遗产保护、粮食安全、大中型公益性水利工程以及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公共需求,且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三是选取部分领域先行开展改革试点。按照中央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思路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在完成《指导意见》确定的分领域改革工作安排的基础上,先行选取基本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6个共同财政事权领域探索开展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全省其他领域改革积累经验。
明确改革实施步骤
2017年,落实中央部署,梳理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目前由地方承担部分支出责任的财政事权及承担的支出责任,配合中央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上划工作。
2017—2018年,根据中央改革进程,结合我省实际,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选取基本就业服务等6个领域开展试点。通过改革,形成上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项目清单,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和各级负担方式。
2019—2020年,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较为成熟稳定的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和分级财政事权项目清单。及时梳理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适时制订或修订相关法规规章。
明确改革工作分工
省财政厅、编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各职能部门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实施方案》,结合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县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操作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编办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中央相关部门提出划分中央与地方相关领域改革实施方案后,省级相应部门原则上要在3个月内提出省与市县划分具体操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