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外资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一)放宽准入限制。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外资开放,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二)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股权并购、股权出资、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投资我省油气钻采、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有色金属、高端真空装备、新能源装备、电工电器装备、高档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等领域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升级传统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
(三)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有序吸收外商投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政府鼓励社会投资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
(四)鼓励开展研发合作。鼓励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与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联合申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五)支持内外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积极落实税费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推广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积极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优化收缴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兰州海关、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支持重点产业用电。对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以及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项目给予用电扶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给予价格补贴,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内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企业申报上市挂牌手续费用,在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支持。(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产业引导基金以及公募私募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门槛,解决招商引资项目融资难问题。(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负责)
(十)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将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全省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为境内外投资者和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服务。(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进一步营造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十一)充分赋予管理权限。积极争取在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下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加大力度落实国家级开发区享受省一级人民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省级开发区享受市州一级人民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政策,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服务体制,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支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争取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国家级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支持拓展引资空间。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按程序申报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对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发挥招商引资载体功能。充分发挥全省开发区招商引资载体功能,进一步增强开发区产业聚集能力,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支持和鼓励开发区运用市场化方式统一开发建设管理运营标准化厂房和企业孵化器等产业发展平台,对入驻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吸引内外资企业在开发区聚集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发挥重大招商合作平台作用。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围绕我省大健康、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农产品深加工、中医药、文化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和区域首位产业,策划组织好重大投资促进活动,重点瞄准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和产业链延链补链项目,深入开展精准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充分利用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中国(甘肃)国际新能源博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旅游节、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博览会、民企陇上行等重大节会活动和省外境外专业展会平台,有效开展内外联动招商。加强与港澳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交流,优化海外经贸网络建设,提升我省国际经济合作水平特别是加工贸易水平,探索国际间投资与贸易招商的新途径。(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台办、省经济合作局、省贸促会、省工商联、省侨联、省石化协会、省冶金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十六)支持承接产业转移。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加强与东部地区开发区的合作,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实现优势资源互补。鼓励各类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承接产业转移。对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到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社保机构同意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12个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七)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省政府按贡献予以企业奖励。市州政府可制定奖补措施,对当地新引进的未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补。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省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外),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政府给予相应奖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八)积极开展境外招商。加强与国内外中介机构合作,搭建境外招商平台,拓展境外招商网络,积极开展境外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参加境外重点专业展会,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投资与贸易相结合。对符合相关规定、有实质性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任务的出国(境)团组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出得去、走得顺、成果好。(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公安厅、省经济合作局、省贸促会、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十九)实行审批环节并联办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由国家规定的60日缩短到30日之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由30日缩短至20日之内(公示时间除外)。(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改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兰州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十)提升投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内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清理涉及外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深入推进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充分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后国民待遇,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经济合作局负责)
(二十一)推进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部门共享。(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负责)
(二十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报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及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评价指标,建立健全通报、督查、考核、激励、约谈等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经济合作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及时落实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权益。对不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省监察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