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修改提示】
原法第四条,修改为第五条。增加了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修改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明确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释义】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量大面广,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本法规定了由国务院统筹,由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密切分工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分工负责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
一、国务院的职责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理顺政府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管理体制,协调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层次和地位。本款规定国务院的职责是负责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的名义制定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2009年国务院即成立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工作协调机制,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2013年,新一届政府组建后,国务院决定继续保留领导小组并调整了组成人员,新增加文化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增至18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承担中小企业综合协调相关具体工作。
二、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的职责
当前有关中小企业管理协调方面的机构设置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国家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承担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核心职责,相关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具体承担。核心职责包含三层涵义,一是涉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政府部门是多家,政出多门,政策难免存在交叉,管理矛盾也可能发展,因此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涉企部门的统筹协调;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仅要协调,同时还应具有指导和服务的功能,通过指导和服务可以弱化政府的行政命令,突出强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转化;三是要推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效果,有效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履行好本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三款规定的主体是多个,即“有关部门”。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外,还有其他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例如财税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等政策,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中小企业员工社保政策,等等。凡是相关的部门都要遵守这一款的规定,有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统筹规划,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本条款规定的法律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出强调的是,对于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决不能缺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牵头部门,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