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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7-12-06

为进一步提高报建审批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政府指示精神,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全面开展清理核查

为进一步提高报建审批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政府指示精神,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全面开展清理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查范围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7〕678号通知要求,省发改委已梳理出截至今年8月31日已通过在线平台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单。请各地对本地民间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本地清理核查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其中,对于以下三类项目不再填报报建信息,但不要删除项目,分类备注说明:一是8月31日前已开工的项目,请在备注栏填写“已开工”;二是重复填报的项目,核实后仅保留一项项目信息,其他重复项目在备注栏填写“重复”;三是项目单位已明确提出不再实施的项目,请在备注栏填写“不再实施”。

二、清理核查标准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相关审批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报建审批事项有关文件规定,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明确办理时限,加快办理进度。

对于条件成熟、能够办理的事项,要按照规定时限加快办理。对于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向民营企业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三、清理核查安排

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单位梳理汇总清理核查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海洋、环境保护、气象、能源、公安、民航、人民防空、文物、林业等部门负责本领域报建审批事项清理核查,推动加快项目报建审批进度。对于不属于本层级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由本级审批部门协调上级或下级审批部门填报后,报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省级报建审批部门要负责本领域报建审批事项的清理核查,同时要指导市县报建审批部门做好清理核查工作。

汇总项目进展。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核实后本地项目清单及时转相关报建审批部门,同时完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督促报建审批部门加快办理在审事项,填写截至11月30日办理情况,及时送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报建审批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对本地区民间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汇总。

表格填写指南

根据附表中的要求,每一审批环节的办理情况分别填写数字“1-7”,不填汉字或其他符号。

已审批通过请填“1”

正在办理且能够办理的请填“2”

正在办理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请填“3”

已收到申报材料但依法依规不能办理的请填“4”

已收到申报材料但按职责无须办理此项请填“5”

未收到申报材料请填“6”

未收到申报材料但按职责无须办理此项请填“7”

另作以下说明:

附表1,选择性事项不留空,根据情况分别填“5”或“7”。例如核准或备案,备案填“1”,核准填“5”或者“7”。

附表2,分类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类“已办理完毕的项目”,各审批事项数值应当全部是“1”或“5”“7”;即不包含“2”“3”“4”“6”任一项;

第二类“正在办理且能够办理的项目”,各审批事项数值中包含“2”,但不包含“3”“4”或“6”;

第三类“正在办理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项目”,各审批事项数值中包含“3”,但不包含“4”或“6”;

第四类“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项目”,各审批事项数值中包含“4”;

第五类“相关部门均未收到申报材料、未开始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项目”,各审批事项数值均是“6”或“7”,即不包含“1”“2”“3”“4”“5”任一项。

如果填报中遇到不能归到以上任何一类的情况,例如只包含“1”、“6”和“7”,请单独列明。如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也请列明或专门报告。附表1后增加了统计和分类函数,计算结果作为分类参考。

按时报送报告。各地要按时报告有关情况:本地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清理规范报建审批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政策文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等。本地区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清理核查情况。各地方以附表3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说明。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原因分析。针对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意见建议。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报告和附表3报经政府同意后,正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本地区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情况的同时,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清理核查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核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17〕79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主动作为、加强协调,提高审批效率。

充分发挥在线平台作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要求,从今年2月1日起,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并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各报建审批部门要主动将报审项目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并及时更新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未按规定使用项目代码或未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清理、核查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凡经核查发现不如实报告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及时总结整改。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改进工作,完善流程管理,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以上请予支持配合。

联系人:李培磊 0371-69691623

附表:1. 8月31日前已报审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

2. 8月31日前已报审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分

类清单

3. 8月31日前已报审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分

类汇总表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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