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解读
关于《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2016年9月,《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函》确定我市为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根据试点要求,我市制定了《文昌市土地征收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征地实施单位在实施征地前,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明确风险评估的实施单位、评估内容及操作流程等事项,做到事前评估、预防为主,确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到实处,我市将制定《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列入《2017年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计划》。根据计划,由市委维稳办牵头起草,经广泛征询省市两级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多番研讨,形成本办法。
二、架构和内容
本办法分为4章节共16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期间、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明确“土地征收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和“具体征地项目实施前”均应按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确定“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牵头组织单位,“征地实施单位”为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规定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其中,第六条规定了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的评估。第七条规定了风险评估程序,将评估实施分为组织风险评估、征求各方意见、分析预测风险、编制评估报告和作出征地决策五个步骤,明确了实施各个步骤的时间节点。
应当注明的是,在本办法制订初期,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前,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维稳办审核”等相关规定,以及《工作计划》的相关安排,本办法将市委维稳办设为牵头单位,赋予其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职能,并规定由其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但在与其他试点地区沟通之后,经讨论研究,认为原设定不便于操作。为加强风险评估实施的可行性,提高行政效率,本办法一是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负责风险评估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强了可操作性。二是规定风险评估和征地情况调查同步进行,由市政府直接向征地实施单位下发通知启动程序,同时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简化了流程。三是规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征求的各方意见主要为村民、村集体及社会公众意见,使之紧扣“社会稳定”的主题,强化了针对性。四是规定征地实施单位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并由其将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调查情况和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市政府,作为征地决策依据,保证评估结论的全面与严谨。五是规定市政府在作出征地决策之前,可以征询市委维稳办及市政府各部门意见,也可以组织听证或论证,确保政策出台的合法合理,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六是规定市政府应就征地决策“作出批示,连同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调查情况一并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准予实施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征地告知书,不予实施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征地实施单位不予征地”,对风险评估、征地决策与征地实施进行了有效衔接。对于调整之后,本办法与《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冲突之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本办法规定。
此外,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或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论证,出台时机及社会影响预测分析及可行性论证,实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可控性评估预测及风险防化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风险等级评价及评估结论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征地实施单位对征地实施风险的后续跟踪与监控职责。第十一条规定“项目用地申报单位在申请用地报批时,必须提供项目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用地报批必备件”,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十二条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
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考核和责任追究。第四章为附则。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府〔2017〕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社会风险控制,规范土地征收程序,预防和减少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土地征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海南省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文昌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征收重大政策出台前和具体征地项目实施前均应按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负责风险评估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征地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风险评估的调查、听证、反馈、跟踪、稳控和汇报等具体实施工作。
本办法所称征地实施单位,指预征地块所在地镇政府或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征地实施机构。
第五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事前评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化解矛盾等原则。
第二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
第六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近期和长远规划;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法定审查和报批程序等。
合理性评估。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
可行性评估。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土地权属是否清楚,补偿分配方案群众是否认可,安置途径是否可靠,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具备了实施的时机和条件;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等。
可控性评估。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征地项目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风险;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评估的隐患,是否制定了相应有效的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等。
第七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组织风险评估。对经政府审查同意用地的项目或拟实施的重大征地政策,市政府应向征地实施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地情况调查,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实施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征求各方意见。征地实施单位应采取座谈或其他形式,将调查材料发放给项目征地所涉村集体及个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公告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或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进行听证或论证;
分析预测风险。征地实施单位应对政策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深入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编制评估报告。征地实施单位应在综合各方意见,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总结征地调查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调查情况和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市政府,作为是否进行土地征收,实施重大决策的依据。
作出征地决策。市政府可以征询市委维稳办与市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林业、财政、公安、人社、环保、农业、水务、信访、法制、商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实施听证或论证,并应作出批示,连同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调查情况一并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准予实施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征地告知书,不予实施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征地实施单位不予征地。
第八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征地政策或具体征地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具体征地项目评估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和范围,拟实施时间和期限,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被征收人及其房屋状况,市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项目符合各项规定的认可材料或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多规合一的总体规划等内容。
对征地政策及具体征地项目规划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研究。
具体征地项目评估报告可以包括征收计划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补偿资金或产权调换筹集落实到位情况,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内容。
对征地政策出台或具体征地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作出可控性评估预测,并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
风险等级评价及评估结论。对评估事项作出“低风险”、“中风险”或“高风险”的预警评价,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得出总体评估结论。
第九条征地实施单位应全程跟踪土地征收重大政策或具体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
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土地征收重大政策或具体征地项目,要坚持全程稳控,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
对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条评估结论为“实施”或“部分实施”的征收项目,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的,征地实施单位应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做到全程跟踪,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新隐患,调整对策措施。
评估结论为“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项目,市政府不作出征收决定的,征地实施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矛盾问题防范和化解的工作方案,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待时机成熟再评估决策。
第十一条项目用地申报单位在申请用地报批时,必须提供项目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用地报批必备件。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凡涉及土地征收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土地征收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将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没有深入调查分析,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按照化解方案或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的。
各相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维稳工作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