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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通知

2020-02-07

各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切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事项通知如下:

1、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政策涉及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管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确定并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是指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且权属为市属国有企业的房产。

3、免收租金的情形,是指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办便民设施、超市、药店、养老、教育培训、工业仓储等,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租金。减收租金的情形,是指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用于办公用途的,减收2月份租金的50%。

4、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出租方,承租方为非国有企业,又转租给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鼓励其为租户减免租金,对此给非国有企业(承租方)经核实造成实际损失的部分,非国有企业(承租方)可与市属国有房屋产权单位协商解决。

5、中小微企业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及时向市属国有出租方提出申请。

6、各市管企业要尽快按照本通知研究制定租金减免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所属房屋产权单位快速受理中小微企业租金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7、对于符合政策的租金减免,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及时履行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手续。同时,各市管企业做好涉及房屋出租的台账管理工作。

8、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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