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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设大数据产业集聚区的预通知

2017-12-07 海东工业园区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实施“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创建工程”,培育大数据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通过调整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引进培育大数据企业、人才,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大数据在重点行业领域深度应用,不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工信部工作部署,结合《青海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8年我省将引导建设一批省级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并争取申报建设国家大数据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以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应用为主线,以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核心,以加快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为基础,企业培育和集聚发展为重点,突出特色优势、集聚产业资源、深化行业应用、优化生态环境。在全省引导建设一批省级大数据产业集聚区,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集聚效应、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应用融合显著提升,带动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二、建设目标

“十三五”期间,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创建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集聚效应和创新引领作用日益凸显,在推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突出作用。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形成布局合理、资源集约、集聚效应明显的产业格局。

三、 建设内容

1.培育骨干企业。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效应,每个集聚区应明确2-3家龙头骨干企业,并对其重点扶持。

2.加强技术产品研发。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环节,发展面向重点行业应用的大数据解决方案,并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数据软硬产品。

3.鼓励大数据创新创业。鼓励大型企业依托互联网“双创”平台,提供基于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服务,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建设一批开放数据平台。

4.培育协同研发平台。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支持建立产业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等,培育建设一批技术产品协同研发平台。推动大数据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融合发展。

5.推进政务大数据应用。构建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平台,开展在宏观决策、公共安全、企业监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大数据应用,提高和促进大数据在交通、教育、健康、社保、就业等领域的应用。

6.驱动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大数据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的应用,推进工业大数据与工业互联网、工业云和信息物理系统融合发展,形成数据驱动的工业发展新模式,探索建立工业大数据中心,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支撑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7.强化产业运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规划设计、咨询服务、测试认证等服务,研究发布本地产业集聚指数,加强预警和引导。

四、申报要求

创建条件

1. 大数据产业集聚区以地级市或城市群为申报主体,首批推荐建设集聚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2.申报主体须制定本地区《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方案》,并与国家和省级大数据产业总体规划相适应。

3.申报主体大数据产业基础良好、规模较大,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较高,具有适合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的物理载体环境,产业基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情况良好。

工作程序

1.由申报主体向省经信委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申报所在地政府部门的上报文件;

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方案;

大数据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图;

申报所在地相关支持政策的证明文件。

2.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形成审核意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申报材料

审核意见

3.由省经信委对新设立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在全省进行公告,并授予“青海省大数据产业集聚区”称号。

管理方式

1.省经信委负责组织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区的评审、评估、推荐等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列入省级大数据产业集聚区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2.大数据产业集聚区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省经信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各地建设情况适时建立产业集聚区评价机制,完善评价考核和分类指导制度。每年组织对大数据产业集聚区进行评估和指导。

五、其他

1.请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相关资料。

2.具体申报工作待工信部下发通知后,以正式文件印发各地区和园区。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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