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等17个市(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坚持生态优先,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矿业发展提质增效为中心,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为推动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三、要切实抓好任务落实。要提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服务水平,服务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稳定资源供应能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大力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认真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全面推进规划落地。
四、要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衔接。要严格执行规划分区、总量控制、勘查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
五、要切实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做好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