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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2-08 平潭综合实验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健康福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疫苗流通管理

做好疫苗采购和供应。各地要按照省卫计委、发改委制定的《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加强对第一、二类疫苗的采购管理工作。在第一类疫苗的招标采购中,为保证疫苗供应安全,原则上可在选取1家疫苗生产企业作为中标或中选单位的同时,再选取1家疫苗生产企业作为备选单位。在第二类疫苗的招标采购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疾病防控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中遴选采购品种,向入围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疫苗,保障本地第二类疫苗供应。

规范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按国家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冷链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配送企业的检查监督。

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健全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机构设置。县级卫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海岛,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可及性。城市新建的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加强接种单位和人员管理。各级卫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接种单位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接种单位要将预防接种门诊纳入本单位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和管理。预防接种人员要通过县级卫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县级卫计部门网站要及时公示预防接种单位和犬伤处置门诊的名称、地址、开诊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地要按照省卫计委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着力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实现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目标。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接种规范、监测科学、处置高效、民生至上”的预防接种氛围。

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个县均应建设一个预防接种示教基地,规范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扎实推动预防接种规范服务。

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县级卫计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健全保障制度

健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地方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及储存、运输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疫苗费用按采购价格收取,接种服务费以及储存、运输费用标准,由省医保办负责核定。

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省卫计委、教育厅、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按规定完善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按照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省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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