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集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胡集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的管理
第一条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收入必须使用县农经局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将取得的村集体收入在三日内由村两委交镇财政所账户代管,及时记入本村账簿。严禁坐收坐支,发现坐收坐支现象一次全镇通报批评,两次对村支部书记就地免职,发现瞒收不报或私设小金库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各村的一切货币资金资产必须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管理,经管站为各村配齐“五账一簿”。
第四条 “代管资金”属于村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集体资金平调、挪用、克扣截留、挤占和调剂使用。
第五条 实行村级财务“从村到镇报账制”。我镇确定每月27---31日为收账日,每个办事处指定专门的会计人员,负责所辖村每月账目集中收齐,负责整理审核,由办事处书记负总责审核把关。会计网长收账时,村级所有支出单据需“三字两章”齐全方可报账:一是由经办人填写事由并签字;二是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三是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签字;四是会计网长审核无误后盖章。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和规定的收支单据,予以退回、纠正、查实和拒绝报销入账。下月1--4日为集中记账日,各办事处会计网长一律到经管站进行账目处理,并负责所辖村的开支单据各级领导签字,每村单据封面办事处书记签字后,经管站长、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签字。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超过3000元的支出要附有重大事项申报。
第六条 为了便于各村零工、施工款、油区赔青、征地租赁费等费用及时兑付到户,村内提供的所有支出款项不动用现金,利用“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户,村需要提供农户在农商行的专用账号。
第七条 镇经管站总会计必须对各村原始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对合格单据加盖“胡集镇农村财务审核专用章”,由会计网长登记编制会计凭证入账,并输入微机财务程序中,每月由总会计负责呈报月报表。
第八条 坚决杜绝招待费,村干部在村内办理公务一律不准公费就餐。外出办理公务确需就餐的,按每人每餐10元标准。
各村不准公费报销燃修费、烟酒食品费,不准报销人情款物,不准以任何理由乱发补贴、物品和资金,紧急会议和急性事务等需租车的特殊情况,注明事由报办事处总支书记签字。
村集体公益事业等用工的,确需雇工的,出工人员花名册、出工报酬等事项必须张榜公布。用工付款凭证需要注明用工事由,由领款人签字摁手印,原则上直接汇入雇工人员账号。
村级公益事业,需要安排生活的,实行生活费年限额制度,人口300人以下的村,一年限额2000元,300--500人的村,限额3000元,500--800人的村限额4000元,800人以上的村限额5000元,由会计网长每月严格审核,控制好总额。
第九条 坚持财务公开透明,结合民主议政日活动,各村每月5日公开一次账目,各办事处网长将当月公开影像资料报镇经管站总会计处,留存备查,未及时上报一次对会计网长、村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通报批评,两次未及时上报的取消办事处和村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第二章 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硬化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十一条 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发包、转让、抵押、对外出租等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办事处审批,由镇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固定资产出入库手续,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
第十三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必须达到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按村级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章 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荒滩、水面、沟渠、生产路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按人均承包经营;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重点工程征地、租赁土地的付款方案加盖公章后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
第十九条 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村成立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三资”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三资”审计制度,每年由审计办对各村审计一次,对“三资”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村民反映强烈的村,进行重点审计。在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避免村集体遭受损失。对违规违纪情况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三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农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对村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对村级在处置“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反“三资”管理制度,使村集体“三资”造成损失的;
擅自动用集体“三资”为他人和组织进行抵押或担保的;
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随意变更、终结集体“三资”所有权的;
擅自借款、贷款的;
巧立名目利用支出变相报销不合理开支经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责令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农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