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丰宁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7〕9号)、《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安排给我县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专项资金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购买流量支出及食宿费、人员工资、水、电、油等日常经营性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县项目建设,由中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完善农村电商产业链,鼓励创新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确定额度。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扶持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参与审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及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不超过总支持资金的20%(300万元)。其中10%(150万元)用于县级服务中心建设,10%(150万元)用于村级服务站点建设,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电商服务站,增强村站各项电商服务功能。对符合验收标准的村级站点补贴金额按实际情况而定。 (二)农村产品上行体系建设不超过总支持资金的65%(975万元)。其中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控制在20%(300万元),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在15%(225万元);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控制30%(450万元)。 (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工作不超过15%(225万元)。对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电子商务技能培训,注重培训后的服务机制,实现可持续性。 第四章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八条 县政府与承办企业签署协议后一个月内,根据承办企业分项提出的投资计划,拨付给承办企业项目启动资金90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60%);在项目实施期内,示范县项目全部建设完成,拨付给承办企业项目资金45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30%);待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拨付给承办企业剩余专项资金15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10%)。专项资金拨付首先由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进行项目整改,如经整改期还未达到要求则将按违约处理。 第十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监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项目承办企业应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对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处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丰宁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