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解读之 一
学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
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光绪三十三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新法的立法宗旨,由过去的“强化预算的分析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转变成现在的“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这标志着《预算法》从“授权法”到“限权法”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三、新《预算法》的主要变化
总体来讲,重新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可以用“四个全”来概括:一是全纳入,规定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全规范,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进行全过程规范;三是全公开,强调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四是全监督,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全程监督和审查。
同时,新法还对预算行为主体和违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明确。
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原《预算法》框架下,政府的收支只有一部分在法律的笼子里,还有许多游离于监管外的各级政府的“第二财政”。对此,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全面增强预算的完整性,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一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所谓全口径预算,简单地说,凡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取得的收入和为行使行政权力所安排的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管理,而此次《预算法》修订最为重要的就是将预算外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原《预算法》只是规范了预算内的资金,对于政府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管理范围,这样不符合预算的完整性要求,不能反映政府财政资金全貌,也不利于人大监督。新《预算法》在规定“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的同时,删除了老法第29条的相关内容和第76条。这样,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
既有利于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以及管理活动,又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也使自1952年出现,已经使用60余年的“预算外资金”概念,从法律制度上成为历史。
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机制、预算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市县级政府如何举借新债务进行了明确:首先,只能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规模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举债主体只能是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
第三,地方政府债务要细化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需要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来源,并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