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湖区审计整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7-12-12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附件:西湖区审计整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西湖区审计局
2017年11月30日
西湖区审计整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内容
上一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30日前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各类跟踪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整改销号事项的整改情况。
二、考核方式
1、审计组按照约定的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回访,按审计报告要求已经整改到位的得满分。未完成整改的按比例预扣分。
2、每年11月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全区审计整改情况督查。对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但是集中督查时已经完成的,减半扣分。仍未完成的作为扣分项。
三、考核得分计算方式
满分为100分。根据各被审计对象的整改率确定考核得分。
计算公式:审计整改得分=已整改的审计事项/应整改的审计事项×100%。
其他:
1、整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的,由被审计单位出具延期整改书面说明,限定具体整改期限,并经区审计局同意后该整改事项当年不列入考核,整改期限届满后列入该年考核。
2、区审计局每年12月初将考核结果报送区考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