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
淮府〔2020〕22号
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共渡发展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确保2020年全市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降10%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
二、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3.返还失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提前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根据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行蓄洪区企业按60%、非行蓄洪区企业按5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参保职工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期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延迟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参保登记,允许最早从2020年1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职工减员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5.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于符合相关规定提前开工的企业,先由企业自主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待疫情解除后,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标准由每人800元提高到1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省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施设备的定点生产企业,依据企业假期期间复工天数和每日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按照每人每天200元标准给予定向奖补,所需资金从市、县(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
9.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开通贷款绿色审核通道,提供快速融资服务。对通过技术改造新增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产能的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有资质的进出口企业进口紧缺防疫物资,对签订采购合同并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确认的订单,给予其进口报关价5%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淮南海关(筹))
10.加快涉企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各级政府对列入财政预算的2019年已经审核通过的各类涉企资金,特别是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要加快拨付进度,确保4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企业。同时抓紧研究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使用方案,尽快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拨付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直有关责任部门)
11.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担保费率按0.5%执行,并由同级财政予以担保机构0.5%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2.加大续贷过桥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性续贷过桥资金作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投放力度,费率一律按每日万分之一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至6月30日。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政策解释。淮南市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将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应对措施。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