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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通知

2017-12-13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陆海统筹、属地负责、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绿色发展的原则,深入开展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建立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防控长效机制,为构建“生态宜居、山海宜游”的美丽宁波提供坚实的环境基础。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提升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岸滩干净整洁、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明显减少、区域入海垃圾得到切实防控的总体目标。

二、整治对象与整治范围

整治对象

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是指我市所辖海域内在海面漂浮或具有潜在漂浮可能的垃圾,包含海面的垃圾、岸滩的垃圾、随径流入海的垃圾等。

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主要包括重点港湾、近海以及海岸线附近的陆地区域。

三、主要任务与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各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原则,切实承担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的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

加大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清理

2017年底前,各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落实“滩长制”主体责任,滩长负责所辖滩涂岸段岸滩垃圾的清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港口、码头、海堤、船舶修造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近岸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清除其使用的近岸海域范围内的海面漂浮垃圾;其他近岸海域的海面漂浮垃圾由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收集和清理后的垃圾实行分类存放、分类处置,其中生活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处置体系。

做好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源头治理

1.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治理。港口、码头、船舶运输企业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各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强化过程监管和日常检查,建立联单制度,实现对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防治全过程的实时监控、闭环管理。

2.入海流域垃圾治理。深入推进“河长制”“剿灭劣V类水”等专项行动,严防垃圾入海。定期组织对河道、沟渠、水闸、港湾岸边堆放垃圾情况的排查与清理。2019年完成流域内各有关区县、镇、村的垃圾、漂浮水草的拦截、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置。

3.面源垃圾治理。做好沿岸生活垃圾、农业面源垃圾、渔业生产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重点开展清洁田园、农村垃圾、废弃养殖设施整治行动,实现白色垃圾“零入海”。2019年面源垃圾得到有效控制。

提高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能力

1.加强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处置与监管设施建设。编制全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的处置规划。完善港口、码头、滨海旅游区和生活集聚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在重点港口、码头配备监控设施,健全应急处置措施。2018年基本完善不同海区周边的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2.开展并完善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2017年开展入海河流垃圾和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基础调查。2018年启动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的监测与调查。2020年基本建成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预警预报平台。

3.促进垃圾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引进,实现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回收和再利用,探索互花米草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淘汰落后产能,促进渔业产业升级,积极培育战略性海洋高技术产业。2019年完善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垃圾处置体系。

建立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长效机制

1.建立完善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联动机制。加大政府投入,推动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2018年建立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打捞、收集、转运、处置机制,探索渔业生产垃圾的岸上处置机制,及时查处各类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不当的违法行为。2019年建设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协同监管处置平台,对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进行统一跟踪、分析处理和综合管控。

2.建立完善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责任机制。2018年3月底前,各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编制制订本区域内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清单、进度清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清单。2018年实施石浦港海面漂浮垃圾联合整治工作试点,开展海滨浴场、沿象山港海域的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2019年全面开展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的清理处置行动。

3.建立完善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考核机制。加强动态监管和目标考核,2018年底前建立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考核办法,确保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4.建立完善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宣传机制。切实加强对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全国海洋日、中国开渔节等节庆活动和各种新闻媒体,普及海面漂浮垃圾危害及防控的知识。建立并壮大志愿者队伍,开展环保志愿者活动。

附件: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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