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2017-12-14
平潭综合实验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于伟国
2017年12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为了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11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
一、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二、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三、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四、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五、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
六、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七、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八、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九、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十、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十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