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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7-12-14

平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我办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办会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我办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七条 设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办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我办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立我办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成员由各股室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就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提出建议方案;加强股室之间的协调配合;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信息公开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除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我办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都应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依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要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及时、准确公开信息;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以下事项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我办主要领导职责、机构设置、管理职能、权限、办理事项、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我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四)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我办房屋征收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正常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途径如下:

(一)我办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征收区域张贴、我办公告栏张贴、会议等;

(四)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我办办公室首先对要公布的信息进行初步的审核,再由我办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再次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我办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办公室对审核批准予以公开的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信息公开;

(四)由我办办公室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公开程序

(一)信息拥有股室就拟实行公开的信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开信息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二)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信息,由办公室根据第十九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五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评

第二十二条 对我办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股室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各部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以及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建议,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更改或发布正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办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办公室投诉。相关部室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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