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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公告

2017-12-15

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17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备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全县范围内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开展。 三、责任与监管 为保证防雷装置的有效性,全县拥有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规定范围内的防雷设施的单位,须按要求自主选择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主动申请定期检测,以确保防雷安全。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对安装不符合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和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馆陶县气象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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