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公告
2017-12-15
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范围内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提前35天向馆陶县气象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放。 二、馆陶县气象局将结合本地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有重点地组织本部门或联合当地公安、安监、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重要区域施放气球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人口密集地区或大型活动庆典场所,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气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施放气球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 五、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无证和违规施放气球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举报电话:0310-2888451 馆陶县气象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