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屏南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634号文批准屏南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被征地村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及金额:
项 目
名 称
被征
地村
(单位)
地 类
面 积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金额
屏南县政府储备地2016-10号
古峰镇古厦社
区
水田
0.2527
78
19.7106
旱地
0.723
78
56.394
园地
1.5191
32.76
49.7657
林地
0.4934
32.76
16.1638
林地
0.6289
18.72
11.773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0.6449
78
50.3022
其他农用地
0.2703
78
21.0834
小计
4.5323
225.1927
屏南县政府储备地2016-11号
古峰镇古厦社区
水田
1.2998
78
101.3844
旱地
0.4025
78
31.395
园地
0.055
32.76
1.8018
林地
0.1222
32.76
4.0033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9017
78
70.3326
其他农用地
0.3603
78
28.1034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0324
53.625
55.3624
其他农用地
0.0242
53.625
1.2977
小计
4.1981
293.6806
棠口乡漈头村
水田
0.2278
53.625
12.2158
旱地
0.095
53.625
5.0944
园地
0.0958
22.5225
2.1577
林地
0.845
12.87
10.8751
其他农用地
0.3201
53.625
17.1654
小计
1.5837
47.5084
总计
10.3141
566.3818
耕地青苗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1/25补偿,其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屏政综[2017]31号文件执行,本次征地主要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
二、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村委会、村民小组、国有单位为单位,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0593-3309938。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此件主动公开)
屏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