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精神,牢牢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机遇,构建我市开放发展新优势,积极有效引进外资,全面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加快转型、绿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产业导向,培育利用外资新动能
(一)强化外资投向引导。以我市“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国家绿色发展先行区、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国际旅游城市”发展定位为主攻方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立重点发展的十大“绿色产业”,跟踪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外资产业导向。推进对外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行应放尽放、非禁即入,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我市创业发展。(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鼓励外资优先投入重点产业和领域。鼓励外资投向特色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清洁能源、钒钛新材料、天然山泉水、绿色食品及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外资参与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大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意见》(承政字〔2016〕7号)、《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承发〔2016〕21号)等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服务业利用外资。加快推进我市“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服务外包等产业,重点推动为制造业配套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大数据电子信息、研发设计、售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利用外资;支持外资进入文化旅游、医疗康养、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限、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完善内外资企业在建筑、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审核规程。《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承政字〔2014〕96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支持众创空间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承政字〔2016〕103号)等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
鼓励外资参与我市各类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重点投向煤改气、煤改电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参与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承平高速、承克高速、扶贫公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风电、光伏等绿色能源,参与防洪抗旱水利工程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等参与管理运营,同等适用有关支持政策。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旅发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进外资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强化省市两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作用,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补助。为外资总部企业在人员出入境、就业许可、长期居住、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商事、关务、检务、外汇业务等监管征管模式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化的非资金类扶持措施。(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承德海关、市外汇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推进内外联动融合创新。《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承发〔2016〕22号)、《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的意见》(承字〔2016〕32号),除特定条款外,全面适用于外资企业(项目)。支持外资企业、研发机构与本地高校、科研机构、国有及民营企业合作,共同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对外商在我市设立或参与设立的经国家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试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享受省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奖励的同时,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且属我市急需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建设,在享受省奖励资金的同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扶持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促进对海外招才引智。《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承发〔2016〕23号)相关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对全职到我市的国外发达国家院士及在某一领域取得世界一流业绩、成果的顶尖人才,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承德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172号)精神,国家“”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纳入省“外专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投资创业积极申请50万元至100万元的省科研经费和安家费补贴。
全面落实省海外人才及配偶、子女申办永久居留等有关政策措施。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购房补贴等政策。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鼓励各地针对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制定吸引外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围绕发展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吸引外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强化要素保障,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
(七)推进审批服务提速增效。在充分发挥市行政审批局职能作用,保持高效、便捷服务的基础上,2017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局,上下联动,实现“单一窗口”“一枚公章”,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切实做到简化程序、审批提速、服务到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八)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符合全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当年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境外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投资项目,市、县(市、区)建立专项资金给予奖补;当年实际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积极争取全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的奖补支持。(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对外商投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并购基金等全链条基金体系,完善股权、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上市支持政策。参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市政字〔2016〕93号)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分别补助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补助50万元;对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的企业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予以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支持境外借款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鼓励外资采用境外人民币以及自持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方式投资我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支持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允许前提下的多种担保方式。(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承德支行、市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对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技术创新贡献大、增加就业机会多的外资项目,在优惠政策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聚集整合各级各类要素资源予以全力支持。对重点鼓励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其贡献大小,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期分别给予奖补。对省市重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费实行减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按其经营年限及实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外商投资的产业链配套项目,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积极申报省重点项目。列入年度省、市重大(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合省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协调机制,设立市级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安排足够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入库项目的地价和占补平衡进行统筹协调,保障重点外资项目建设用地。
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集约用地标准的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鼓励项目所在地和开发区为外商投资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可按建设成本购买。为外商投资项目水、电、气、热等生产要素提供保障支持。项目选址涉及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优先予以审批调整为允许建设区使之符合规划;项目所在县(市、区)对使用林地优先审查上报;各县(市、区)可根据外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增资扩营需要,预留周边发展用地。
(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为外商投资企业用工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加强重点产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根据我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需求,引导驻市高校统筹设置相关专业和人才培养计划,做好专业人才储备。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协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阶段提供“订单式”人才招聘、上岗等全过程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岗前及在岗培训,纳入当地培训计划的,由所在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和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制度体系
(十三)建设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对外资企业在项目核准和备案、企业设立、工商注册、外汇登记、政府特许、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方面与内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程序。保障外资在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受内资企业相关政策并优先办理。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严格按照省要求,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内外资差别化待遇。
推行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按照《承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2016〕20号)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诚实守信的外资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各类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外资企业积极申报省、市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外贸易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落实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的,在国家政策执行期限内全额退还增值税。(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政务诚信,确保政策的稳定、连续、透明和可预期,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实现政策、决策的顺畅承接衔接。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作协议,依法保障其顺利履约。信守项目招商、落地、运营全过程服务承诺,做到诚信招商、诚信营商、诚信安商。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相关国际组织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法制办、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市场主体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营商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省、市、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改革,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强化工作保障,促进各项政策加快落地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承德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指导推动本区域利用外资工作,定期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各负其责、首问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承德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项目落地推进机制。建立在谈项目、签约项目、新批备案项目和增资扩股项目推进机制,完善对境外知名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等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对一”联系服务制度,为外资项目信息搜集、及时洽谈、快速落户、顺利建设、成功投产搭建“绿色通道”,做到走访企业抓信息、在谈项目抓签约、签约项目抓落地、落地项目抓开工、开工项目抓投产,以高效服务培育引进外资竞争新优势。建立健全重大外资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强力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生根。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全程领办、代办制;创建跟踪服务档案,畅通上门服务、企业免跑的绿色通道,逐企逐项解决实际问题。(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深化开放平台和载体建设。按照《中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12号)要求,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开发区内优势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外资向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集聚。根据产业特色和现有基础,建设一批国别产业园区,并量身定做相关支持政策。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创新,鼓励外资企业参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与内资同等享受各项政策。加强对自贸区开放经验的借鉴复制和相关功能落地工作。(市商务局、市发改委、承德海关,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建立面向全球的专业化招商平台。支持各地建设招商工作信息平台、移动互联招商应用平台和投资环境线上展示平台,丰富信息化投资促进手段。各相关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发挥渠道作用,把握组办或参与国际会议、赛事、展会论坛或行业活动;接洽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开展科技文化、友城交流;境外行业组织、投资机构来访等重要外事机会,拓展招商资源和网络搭建。积极利用影响大、客户多的商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开展招商代理,为我市与境外投资者对接合作提供双向服务。(市商务局、市外办、市台办、市侨办、市贸促会,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一)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外商投诉工作台账,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做好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对重大外商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负责、限时解决。对严重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外商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形成分工明确、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外商投诉处理体系。(市商务局、市监察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二)强化对利用外资工作的考核奖惩。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利用外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价,对利用外资占比、同比增长位次靠前的县(市、区)和开发区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利用外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工作不作为、长期没起色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