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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19

阳政办发〔2017〕2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阳新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实现精准脱贫,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安全、快捷、高效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新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政府委托县交运局向阳新新润水务有限公司购买服务。项目实施主体为县交运局,贷款主体为新润水务公司,承贷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全县15个乡镇,农村产业扶贫路、新建自然村路、农村路网加宽改造共1493.65公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项目贷款、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等。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部门分工 第五条 新润水务公司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核算、管理、监督、偿债;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核算业务指导和定期检查督办;负责定期向县交运局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交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报表。

第六条 县交运局负责制定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及资金需求计划,报县政府审批;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协助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加强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监管;负责搞好项目协调、资料收集、档案保管,履行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职责。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县交运局或委托代建单位负责组织所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筹备、招标、质量、进度、安全、协调、验收、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县监察局负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和资金运行过程的监察,落实相关部门主体责任,适时开展廉政监督,严肃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县审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审计监督。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用途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补助资金;

社会资助和农民自筹。

第十一条新润水务公司根据县交运局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全县农村公路示范路、提档升级路等建设项目;

全县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程、附属设施和道路绿化、护坡等;

建设期利息及建设管理费用;

其他费用。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启动时,新润水务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启动金。

第十四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新润水务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项开发银行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贷款资金使用额度申请表;

县交运局下达的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县交运局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开工许可、中标通知书、项目验收报告进度表或清单;

新建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行政审批项后,方可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同时提交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新润水务公司下拨资金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实施进度和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项目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不下达预拨资金和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质保金一次性支付;

项目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按进度拨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量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拨付扣除质保金外的余下资金;

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开工后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比例预拨启动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启动费用;按进度拨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量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拨付扣除质保金外的余下资金。

第十六条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资金拨付申请表;

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乡镇政府经县交运局确认的项目实施报告;

施工合同、发票或有效收款收据、协议等有效凭据;

质量验收报告或工程进度报告。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流程按以下方式进行:1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②工程进度确认→③项目实施单位审核→④交通运输部门确认→⑤新润水务公司审核→⑥分管新润水务公司的副县长审批→⑦新润水务公司开具拨款通知→⑧支付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业管理、单独核算,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同级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五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挪作它用,国家开发银行定期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权终止贷款计划;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润水务公司与县交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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