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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7-12-20

辛政办发〔2017〕1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组建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冀机编〔2015〕17号)和《辛集市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辛政发〔2015〕27号)要求,组建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辛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辛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下同),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三)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的信息通联,不断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调味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电子商务行为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负责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组织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受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 (六)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培育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缺陷产品和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产品、商品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纤维及其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 (十)负责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监督标准的实施;负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一)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十二)负责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安全监察,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承担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完善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化妆品的监管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 (十五)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草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及监督管理稽查制度。依规公布重大安全信息;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可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相关职责,并组织考核评价;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八)承担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16个股级科室。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统计、信访、提案议案等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性调研、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及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分送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负责对全系统年度重点任务目标和局党组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办;负责本系统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任免和调配;开展本系统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承担本系统党务、廉政建设和工青妇工作。 (三)法制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承担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参与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承担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按规定承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四)财务装备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和执行本局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各项经费、装备、基建、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的管理;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协调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区、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建议,起草重要文件;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区、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食品生产监管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方案;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环节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及监测计划;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重点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管科(挂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科牌子),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贯彻执行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计划;督导各分局依法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销售环节食品专项整治;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销售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销售环节食品抽验计划并负责实施;参与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销售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相关从业人员培训。 (八)餐饮服务监管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贯彻执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计划;督导各分局依法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掌握分析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参与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验计划并负责实施;参与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餐饮服务环节从业人员培训;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重点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九)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科,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药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和抽样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和监督抽样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和质量管理;指导药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监督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重点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十)标准计量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工作;承办地方标准立项、组织审定、编号和上报备案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和监督全市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有关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以及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开展能源计量工作;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重点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十一)质量监督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培育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效益型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等;承担宏观质量综合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认证;拟定、组织实施市级监督产品目录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本辖区产品质量的行业、专业性监督;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重点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经营、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协调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重点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十三)消费者维权保护科(挂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牌子),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和指导“12315”、“12331”、“12365”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处置、督办及信息的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承担电梯应急中心“96333”工作;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工作职责。 (十四)市场(合同)规范监管科(挂网络监管科牌子),核定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的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组织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违法案件;开展网络市场监测;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办理;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工作职责。 (十五)企业信用监管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无照经营;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等信息;承担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工作职责。 (十六)商标广告监管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承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商标权质押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广告的发布和经营活动;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承担局党组确定的有关市场监管工作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6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级职数22名。机关工勤编制3名。 五、派出机构 (一)设立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规格,核定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1名(股级)。内设综合室,副股级机构规格,设副股级职数1名。 主要职责:依法查处区域内市场和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疑难、复杂、大案、要案;依法承办跨区域案件及上级交办、移送案件;负责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相关工作;依法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9个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规格。各设局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1名(股级)。内设综合室,副股级机构规格,设副股级职数1名。其中,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一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0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二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0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三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0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四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0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旧城分局,核定行政编制9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伯分局,核定行政编制9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古庄分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核定行政编制9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智邱分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 主要职责:根据授权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辖区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辖区内市场和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案件;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查办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依法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所属事业单位 (一)设立辛集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挂辛集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辛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辛集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牌子),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市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5名,设股级职数3名(1正2副)。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工业产品、食品药品、计量器具的检验检测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工作及监测信息的收集、核实、分析、评价、上报、反馈;协助指导药品生产企业PSUR(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上报工作。 (二)保留辛集市纤维检验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市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2名,设股级职数3名(1正2副)。 主要职责:贯彻国家纤维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和毛类等天然纤维的质量检验、公证检验和仲裁检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及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参与纤维标准的制定、修订技术工作;开展纺织品的质量检验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将辛集市私营企业协会、辛集市消费者协会、辛集市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并入辛集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辛集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挂辛集市私营企业协会、辛集市消费者协会、辛集市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市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在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建立党、团、工、妇等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技术、业务培训;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投诉及服务网络;协助维修及售后服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维修争议申诉事项的处理。 (四)设立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稽查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管理的市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7名,设股级职数2名(1正1副)。 主要职责:协助市场监管稽查局开展市场监管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各分局分别设立稽查队,为分局管理的市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各设股级职数2名(1正1副)。编制核定情况如下: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一分局稽查队15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二分局稽查队15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三分局稽查队15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四分局稽查队15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旧城分局稽查队13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伯分局稽查队13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古庄分局稽查队12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稽查队13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智邱分局稽查队12名。 主要职责:协助分局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进入工商行政、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领域的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并及时将行政许可信息推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接收到的行政许可信息开展相关领域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与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食用林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及食用水产品从种植环节及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及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部门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部门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与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与市教育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责分工。市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学校内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学校内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两部门加强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监管职责划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将相关统计信息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公安、教育、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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