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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的通知

2017-12-20

川政文〔2017〕180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废品收购经营活动,减少无照经营、占道经营、火灾及消防隐患和扬尘污染,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周口市集中取缔“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川汇区范围内开展废品收购站点集中治理活动。

一、在川汇区大庆路南段周口市环境监测站站点和中州路北段川汇区环保分局监测站站点方圆1公里的区域内不得新设立废品收购经营站点,对现存的废品收购站点一律取缔。

二、对废品回收过程中未达到日收日清,转运不及时,堆放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卫生“脏、乱、差”,污水横流,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无消防设施、废品堆放混乱严重、废油二次污染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收购煤气罐、油烟灶、电线电缆、发动机、电视机、电冰箱、电路板等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安全隐患多的,依法予以取缔。

五、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到位,未设置防鼠设施,鼠害和蚊蝇滋生严重,苍蝇密度过大,经营区域异味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依法予以取缔。

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在非限定经营的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环保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七、对拒不执行取缔、暴力抗法或利用其它形式妨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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