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市人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或劳务派遣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派遣单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要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职工无正当理由须接受企业正常工作安排,拒绝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内部规章作出处理。
3.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通知发出之前,已经向单位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备正常生产的,通知发出后经所在地政府防控指挥部允许继续生产的,在提供了必要防疫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已经复工的职工无正当理由须接受企业正常工作安排,拒绝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内部规章作出处理。但未复工的职工,企业不得要求复工,且不得招用新职工。
(二)工资待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要求:
安排复工前
4.春节放假期间及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5.全省延迟复工期间,未停产企业,安排职工工作日工作的正常支付工资,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的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以职工正常提供劳动可以获得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安排复工后
6.省政府安排企业复工时,职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7.职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仍不能及时返岗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可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
8.企业仍不能安排复工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以职工正常提供劳动可以获得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三)维权渠道
9.劳动人事仲裁,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各地仲裁委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的,延期开庭;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结案时间应作顺延处理。各地仲裁机构要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模式,鼓励申请人网络、电话、快递等方式申请仲裁,提交相关材料。
10.劳动保障监察,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劳动者不能在法定劳动监察时效期间内投诉举报的,劳动监察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监察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办结案件的,顺延办理期限。各地监察机构要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模式,鼓励申请人网络、电话、快递等方式进行投诉,提交相关材料。
二、就业服务
11.搭建网络招聘桥梁。疫情防控期间,滁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暂停所有现场招聘活动,帮扶企业招工改为线上招聘。网上发布“2+N”招聘和人力资源市场每天场次,企业可通过《滁州公共招聘网》(www.chuzhoujy.cn)或“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微信小程序,发布企业信息,求职者可提出求职申请。联合E滁州,针对重点企业用工需求,适时开展特殊企业线上“专场”招聘会。
12.大力实施线上宣传。利用新媒体、传统媒体、宣传片“三种途径”组织开展线上宣传。传统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和重点镇村LED显示屏等传统媒体,将企业招工信息发布到乡镇和重点村。新媒体宣传:拍摄微小短视频在抖音、今日头条进行滚动宣传。宣传片宣传:制作重点企业招工宣传专题片,利用新老媒体同步开展宣传。
13.聚焦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市人社部门、市直两个园区针对重点企业用工需求,采取园区领导包保、园区部门帮扶、市直部门包保的方式推进。人社部门线上安排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达成协议,确定一个或多个人力资源中介公司帮扶一个企业招聘的方式,并线上为重点企业开展用工宣传和招工。
14.招用外地人员,对湖北等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暂时不招用,对招用其他地区的人员,采取“两检验、三集中”,输出地、我市均要进行疫情检测,查明身体健康状况,对健康人员登记造册。实行集中接送、相对集中安排、集中住宿,企业安排专人负责。
三、社会保障
(一)工伤保险
15.开通认定绿色通道,对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过程中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即报即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6.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因疫情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顺延。因受疫情影响,工伤认定部门已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尚未作出认定决定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解除疫情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17.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和现场鉴定工作。因暂停受理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申请时效期间申请的,时效顺延。已经受理的鉴定申请,办结时限顺延。
18.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业务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不受时间限制,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相关材料,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前往业务大厅进行办理。
(二)社保经办
19.单位参保登记、人员增减业务办理。新注册单位首次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企业开办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大厅”进行业务办理;已参保登记且开通网报的单位,实行网上人员增减业务办理。
2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接续业务办理。已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代扣代缴业务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滁州市社会保险代扣代缴协议》执行;未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代扣代缴业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0年6月底前或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前往业务大厅办理补费业务。
2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办理。请选择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群等网络途径办理,必要的纸质材料可待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交。
22.参保证明和社保关系转移业务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人员需要出具参保证明或办理社保关系转移业务,原则上采取网上经办或电话沟通后,实行网上业务电子资料传输办理。
2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业务办理。2020年2月至疫情解除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审批时间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审批,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发放。为防止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可电话委托办理养老保险代扣代缴暂停业务。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欠费允许办理补缴手续,多缴纳的养老保险全额退还。
2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业务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于2020年1月起至疫情解除时死亡,单位或者家属可以电话告知或者传送相关电子材料至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待疫情结束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抚恤金,遗属补助待遇从死亡次月开始由社保基金发放。
25.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业务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期限可顺延,不受时间限制,失业人员可通过安徽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或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前往业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
26.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推行社会保障卡网上经办服务,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卡网上经办系统提交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卡申请。
四、人事管理
27.开通招聘绿色通道,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28.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岗。
29.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期间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所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线下活动均予以推迟,包括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实地考察等事项。
30.及时总结表彰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报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市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及时奖励,获得嘉奖、记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如休假、疗养、体检、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对于申请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市人社部门将会同主管部门积极向省级部门积极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