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创新亮点及政策解读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拓展和改革创新,其中在总则部分充实了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相关内容,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独立成章,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具有很多亮点,可以概括为十二个方面:
一是在结构上构筑起“8+1+3”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补短板、扫盲区”的要求,努力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为主要内容,以社会力量参与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以核对机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3项措施为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相对国务院《暂行办法》“8+1+2”的体系而言,内容更加丰富,制度更加完善,政策更加明确。
二是提出各类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的理念。《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今后,我省将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经济困难家庭群体结构,其中包括约22万多特困供养对象,约300万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可以享受专项救助的广大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将不断扩大。
三是着力破解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难题。目前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工作面广量大,操作程序复杂,县乡两级缺乏专业人员和办公经费,部分敬老院运转困难。对这些问题,《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四是推动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街道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受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办。规定市级民政部门应当统一设立“12349”民政公益服务热线,畅通了困难家庭申请救助、咨询政策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的绿色渠道,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是突出了“托底线、救急难”的救助工作原则。《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为困难群众编织了基本生活托底保障的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在低保制度方面,根据救助对象的合理诉求,规定了部分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并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分类施保;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扩大到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往当地专业医疗机构予以治疗;在医疗救助方面,加强了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互补衔接。
六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将弥补我省社会救助的一个空白,这是最大亮点之一。《办法》规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出现的暂时困难,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全部纳入救助内容,实施制度性救助。
七是努力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发展和资源整合。为解决社会救助城乡分割和政策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促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办法》规定:社会救助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打破户籍限制和城乡分割,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特别是放宽了低保申请条件:一是允许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二是允许在城镇居住的非农业、农业户口混合家庭和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八是推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和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允许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闲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办民营、购买服务、协议委托等方式,利用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
九是加强各项救助制度和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办法》规定:特困人员供养与低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得重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将各种未纳入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救助范围;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难以承担的也应当救助;申请教育救助的,持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先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再由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其家庭收入和其他财产状况。
十是鼓励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的合力。《办法》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在社区服务站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培养社区社会工作者,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实行社会救助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
十一是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办法》单独一章规定了此项内容,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并及时报告变化情况。这将为高效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保障条件。
十二是强化了社会救助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为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减少错助、漏助、骗助和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社会救助对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了乡镇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强救助政策的严肃性。从而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