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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发[2017]26号(关于上港路片房屋征收的决定)

2017-12-21

港政发〔2017〕26号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上港路片房屋征收的决定

经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上港路片地块上的房屋,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按《黄石港区上港路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上港路片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黄石港区大桥社区,东临江边,南临吉雄地块,西至十四中,北至上港路。

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黄石港区上港路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五、房屋征收期限: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月31日。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黄石港区上港路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黄石港区上港路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黄石港区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建设富强、文明、秀美、和谐的新黄石,根据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上港路片房屋征收与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本着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黄石港区上港路片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黄石港区大桥社区,东临江边,南临吉雄地块,西至十四中,北至上港路。该项目占地面积约47.55亩,总户数约599户,征收建筑面积约3.92万平方米。。凡在该棚户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有情操作的原则。

四、征收主要事项

征收主体: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黄石港区上港路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征收实施单位联系电话:0714-6515809;

签约期限:分为两个阶段,具体期限:

房屋协商搬迁: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

房屋征收: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月31日。

五、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黄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原房屋所有权证书证载面积或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实测面积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由被征收人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未登记建筑面积以具有资质的不动产测绘单位的测绘面积为准,最终可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由区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作出征收决定的时点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规划房屋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的,按30㎡计算房屋价值补偿。具体认定资料、补偿计算方式如下:?认定资料。被征收人属本市常住居民,应提交户口证明;被征收人及配偶在本市内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应提交不动产档案部门本市唯一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公房无房证明、个人书面承诺,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区棚改办批准后实施。?计算补偿。不足30㎡部分面积按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未登记建筑的面积是否计入30㎡内,由被征收人选择,如选择不计入的则按附属物标准补偿。③超出实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项目征收房屋平均价格计算,项目征收房屋平均价格由评估机构取评估项目内最高、最低的房屋价格平均计算确定。

5.征收单位集体宿舍时,原则上对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给予补偿,补偿时不执行30㎡保底补偿政策。单位集体宿舍承租人统一由集体宿舍产权单位补偿安置。

6.住宅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代筹房安置给予5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及认定给予补偿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按每月12元/㎡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2㎡按42㎡计算。

7.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选择代筹房安置的按2000元/户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00元/户补偿。非住宅房屋设施、设备及物资搬迁补助费可按15元/㎡计算协商补偿,协商不成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8.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

电话移装:216元/户

有线电视移装:1160元/户

宽带移装:116元/户

电表移装:416元/户

水表移装:786元/户

空调移装:窗机200元/台,挂机300元/台,柜机400元/台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600元/台

天然气初装费: 2280元/户

9.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实行协商补偿,协商计算补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协商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6%,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被征收人向其支付补偿。

10.未经规划批准改为生产、经营的住宅补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按照房屋证载用途给予补偿外,还可对经区征收部门认定符合条件部分的面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协商给予适当上浮补偿:

调查前实际改变用途满两年以上;

调查前连续正常经营、生产;

经过合法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需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当上浮补偿标准由自改委商定,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生产经营性房屋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如仅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参照上述认定补偿,补偿标准低于经过合法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生产、经营用房补偿标准。

11.单位用于“住改非”或“非改住”的房屋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及补偿办法由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报区政府常务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12.室内装修补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结果给予补偿。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标准如下:

装修类别

装修等级

协商补偿价格标准

一类装修

三等

不高于60元/㎡

二等

不高于100元/㎡

一等

不高于200元/㎡

二类装修

三等

不高于300元/㎡

二等

不高于400元/㎡

一等

不高于500元/㎡

三类装修

三等

不高于600元/㎡

二等

不高于700元/㎡

一等

根据评估结果协商补偿,协商上浮比例不超过评估结果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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